2023年7月19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霞客分局在辖区内查处一起出具虚假“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行为。
据了解,徐霞客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门口挂有厂名“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XX厂”厂名,并在该公司发现两本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三建设公司XX厂送货单,其中一页已开具的送货单上标示有收货单位、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材质等内容,同时发现有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三建设公司XX厂名义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经调查,该公司前身确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XX厂”,因企业名称纠纷于2022年10月26日被法院强制裁定更名。更名后,该公司仍使用“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送货单,厂区门头仍挂有“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XX厂”标牌并未拆卸,并在给客户公司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上仍使用“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XX厂”的抬头且盖有“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XX厂”的质量检验章。至徐霞客分局查处,该公司共开具上述产品质量证明书17张。
徐霞客分局执法人员围绕本案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深入讨论,综合分析后认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XX厂”企业名称虽然曾经确实存在,但在企业名称已经变更后,原企业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当事人仍然使用“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XX厂”名义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综合考虑全案中当事人的各项情节,产品质量证明书属于质量证明文件,该公司使用虚假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客观上起到了对其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的虚假宣传,且本案中当事人在企业名称后,不光使用虚假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公司门口还仍然保留原“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XX厂”的厂名,同时仍使用“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名称送货单,一系列的行为透露出其内心本意是借上述企业名称对企业形象、企业规模、企业产品质量的一种宣传,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的情形。综合上述考虑,此案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予以认定并处罚。(陈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