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石小磊)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城市越来越亮,由此带来的光污染问题越来越显著。记者注意到,11月27日提请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拟规定,对排放光辐射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将实施处罚。
玻璃幕墙反光“亮瞎眼”,户外灯光广告令人眼花缭乱……不符合规定的强光污染不仅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也存在着资源浪费等问题。对此,草案规定,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的,鼓励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排放光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草案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不符合国家和省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排放光辐射等有害物质,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拟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