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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聚焦驻港国安公署揭牌:香港安全的使者

  人民日报海外版7月9日消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7月8日揭牌成立。设立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根本责任的重大举措。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驻港国安公署担负着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等重要职责。相信驻港国安公署一定会全力以赴、不辱使命,担当起“香港安全的使者”、“国家安全的守门人”的重责大任。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九条,驻港国安公署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安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区法律。驻港国安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国家安全本属中央事权,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基于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中央授权特区管辖绝大部分案件,但中央也保留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对香港特区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中央之所以保留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安案件的管辖权,就是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守住底线。

  需要强调的是,驻港国安公署的设立,不会取代香港特区有关机构,不会影响香港特区对自身管辖案件享有的执法权、检控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和香港特区的两个执法司法主体依照各自法律开展执法和司法活动,各自形成一个闭环,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划分清晰,又形成一定的互补、协作、配合关系。驻港国安公署的设立,将使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行为和活动更加有力。

  香港国安法颁布施行这些天来,特区国安委、特区政府律政司和警务处国安专责部门依法成立并展开工作,行政长官开始依法指定国安案件的审理法官,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公布生效。驻港国安公署的揭牌成立,落实了香港国安法关于中央政府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的规定。所有这些,标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已基本形成。

  希望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全力支持驻港国安公署、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的工作,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原题为《香港安全的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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