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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爱国者治港”于法有据天经地义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针对近年来香港一些人在立法会参选过程中和当选议员后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新情况而作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坚持依法治港,廓清“爱国者治港”的法理依据和政治标准,是于法有据、完全正当的,对于香港尽快终结各种乱象、重回发展正轨也是非常必要的。

  《决定》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决定》规定,本决定适用于原定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区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今后参选或者出任立法会议员的,如遇有上述情形,均适用本决定。这一决定符合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解释,为特区根据基本法第104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进行相关本地立法工作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撑。

  特区立法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04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香港国安法第6条有关规定,参选和出任特区立法会议员,必须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了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必须确保香港特区有关公职人员包括议员符合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这是理所当然、不容置疑的。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反对派议员大肆破坏“一国两制”在港实施,支持“黑暴”、炒作“揽炒香港”,卖力呼应美西方反华制华的政治议题,公然要求外国政府制裁中国、干预香港事务。已被裁定参选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无效的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梁继昌4人,均是“告洋状”的“好手”。他们有的赴美抹黑警方“使用过分武力”,有的多次喊话美国制裁香港特区官员,甚至扬言向美方提供“制裁名单”。他们献媚求荣于外国势力,与香港为敌、与国家为敌,完全丧失了特区立法会议员应遵从的政治伦理和起码的民族道义!

  令人气愤的还有,反对派议员在立法会内大肆破坏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干扰立法会正常运作,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据香港媒体报道,在他们的阻挠下,第六届立法会复会后编定的会议中,实际可用于讨论议案时间不足400小时,到今年9月届满时,仍有28项政府法案、27项议员议案没有审议。10月1日,第六届立法会开始继续履行职责,反对派议员继续以种种荒诞不经的手段“拉布”,一个月时间里导致立法会连续三次流会,为数众多的经济民生法案无法审议,激起越来越多香港民众的愤怒。

  早在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先生就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他还对爱国者的标准做了界定,即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立法会议员作为治港者,必须效忠国家、拥护基本法、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治港者必备的政治条件。如果治港者不是以爱国者为主体,“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就会偏离正确方向,不仅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广大港人的福祉也将受到威胁和损害。

  部分反对派议员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不惜赔上香港的繁荣稳定和700多万市民的民生福祉。他们的言行完全与宪法、基本法背道而驰,完全不符合“爱国者治港”的要求和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对香港基本法和国安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再度廓清了“爱国者治港”的法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项决定,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利于香港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有利于香港治理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有利于香港社会凝聚正能量、齐心协力提振经济、保障民生。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爱国爱港是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也是宪法和基本法对每一名特区从政者的根本要求。只有包括特区立法会在内的政权机关均以爱国者为主组成,才能保证“一国两制”实践不走样、不变形,沿着正确轨道行稳致远。

  (原题为《“爱国者治港”于法有据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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