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大公报》11月15日报道,大陆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制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并将对“台独”顽固分子及其金主等主要支持者实施法律制裁,终身追责。消息一出,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认为这是大陆为打击遏制“台独”而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回顾近几年来,岛内“台独”势力依仗全面“执政”优势,自我膨胀,嚣张已极。他们挟洋自重,大肆“谋独”,疯狂煽动对大陆仇视敌意,升高两岸对立对抗,甚至企图推动“修宪”“制宪”“公投”谋求“法理台独”。“台独”势力谋“独”挑衅严重挑战一个中国原则,严重危害台海和平稳定,必须予以严惩。大陆研究制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是势在必行的正义之举。
法源依据充足
大陆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具有充分的法理正当性,其法源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分裂国家罪”以及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为拟定清单并终身追责提供了直接的法源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大陆处理涉台问题的最高指导文件,也是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的最根本依据。
二是《反分裂国家法》。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载明了立法宗旨,即“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该法第二条还明文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以上规定也是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的重要法律根据。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也是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先,根据该法第六条规定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犯罪,大陆司法机关就具有管辖权。台湾属于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故大陆司法机关对台湾地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其次,根据该法第七条规定的属人管辖权原则,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犯罪,即便发生在外国,大陆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台湾地区的居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对“分裂国家罪”作了如下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关于“终身追责”,该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上述规定是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的直接法律依据。
彰显坚定意志
尽管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明定了采取非和平方式的三种情形,但大陆始终坚持武力手段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最后手段。“台独”势力正是觉察到大陆珍视和平、慎用武力的心理,于是打“擦边球”,在不直接触碰大陆动武底线的情形下,步步向“法理台独”推进。尤其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台独”势力不仅未能深切领悟大陆“中国人不打中国人”的善意,反而误认为这是大陆对“台独”活动的无可奈何。此次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是大陆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台独”挑衅而采取的重大反制手段。从反“台独”历程看,这是继2005年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之后大陆即将出台的又一重大举措,这彰显了大陆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的坚定决心和意志。
其一,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是大陆落实对台湾地区行使主权管辖的重要步骤和体现,也是对“台独”分子关于“大陆一天也没有对台湾行使过管辖权”论调的一记响亮的回应。
其二,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是大陆向“台独”亮起的正义之剑。只要被列入清单的“台独”顽固分子还存活于世,大陆就将缉拿不懈。他们只要走出台湾就面临被缉捕和审判的风险。退一步,即便他们暂不出台湾,俟两岸统一后,大陆仍会继续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其三,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是大陆在慎用非和平手段的情况下,通过运用和平的司法手段打击“台独”的新举措,是大陆反“台独”手段的拓展和完善,是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涉台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其四,运用司法手段打击“台独”仍属于和平手段的范畴,既表明大陆坚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两岸和平统一的诚意,也表明大陆对台湾同胞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
精准打击“台独”
大陆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对极端“台独”分子追究刑事责任,主要针对的是岛内极少数涉“独”言论嚣张、谋“独”行径恶劣的顽固分子及其金主等主要支持者,绝非针对一般的台湾同胞。大陆坚持“两个相区分”原则,一是将“台独”分子与普通台湾民众相区分,二是将“台独”顽固分子与被蛊惑的“台独”追随者相区分。
此次拟定清单主要针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而非针对广大台湾同胞。对于被列入清单的“台独”顽固分子而言,只要及时悟醒,回头是岸,便可以通过“戴罪立功”的方式,争取宽大处理。大陆会根据其立场和态度的改变程度,以及立功表现的大小,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没有被列入清单的“台独”分子,应及早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希望他们看清未来大势,深刻认知“台独”是走不通的绝路。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所指出的:“‘台独’是历史逆流,是绝路。”“我们愿意为和平统一创造广阔空间,但绝不为各种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留下任何空间”。大陆将一如既往地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广泛团结广大台湾同胞,共同反对“台独”。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陆既然要研究制定清单,就意味着大陆已经充分考量了实施的实力和能力。奉劝“台独”分子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古人云:“识时务者为俊杰”,逆历史潮流而动,必将被历史淘汰。希望广大台湾同胞与“台独”势力划清界限、保持距离,加入到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的群体中来,与大陆携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原题为《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于法有据、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