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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立法会审议《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

  9月1日,香港特区立法会首读及二读《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香港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在二读时表示,希望立法会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完善电影检查规管方法,更有效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并为业界提供清楚指引。

  邱腾华介绍,条例草案主要提出四项重要建议:一,建议规定检查员就影片作出决定时,必须考虑影片的上映是否会不利于国家安全;二,建议赋权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如果认为某些影片的上映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可以指示电影检查监督部门撤销就该影片已发出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三,如果影片上映可能不利于国家安全,且检查员需要更长时间就该影片作出合适决定,建议赋权香港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可延长作出决定的时限,每次不超过28天;四,由于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原有的设定职权范围并不包括作出涉及国家安全的判断,建议相关条文不适用于监督或检查员基于国家安全理由所提出的任何决定,即审核委员会不会处理对有关决定而提出的审核要求。

  邱腾华表示,除上述四项关于国家安全的修订外,特区政府还参考以往的执行经验,作出了一些运作上的修订,包括建议检查员可要求影片加入指明告示、赋权监督、对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加重处罚、取消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的非官方成员指明人数等。

  邱腾华指出,条例草案通过后会即时生效,生效前已送呈检查,而仍处理中的影片也会受条例的限制,因此也会适用。

  邱腾华强调,条例草案与特区政府于2021年6月修订的《有关电影检查的检查员指引》一脉相承,目的是贯彻落实香港国安法及为电影检查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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