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线回应群众关切
规范明码标价,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
4月16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薛强带领相关处室负责人走进《政风热线》直播节目,全省13个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也同步在线,实时回应群众诉求,答疑解惑。
撤销营业执照为何这么难?
盐城市阜宁县羊寨镇居民汤乃众反映,他去年被评定为二级重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可以领取重残人员生活补贴。但这笔补贴一直没能正常发放,原因是他名下有一家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地为南通市原港闸区(后并入崇川区),但其本人却毫不知情。汤乃众表示,他的身份证曾在2011年遗失过一次,可能与此有关。去年底,他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但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这张阴差阳错办成的营业执照,为何撤销这么难?对此,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任春建回应说,经营主体的撤销登记包含调查和公示等环节,具体工作涉及两个部门——数据局(原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管局,前者负责受理并作出撤销决定,后者负责调查核实并将情况反馈给行政审批局。任春建告诉记者,今年3月13日,市场监管局已将调查情况反映给数据局并建议撤销。节目结束后,会立即和数据局对接,确认具体进展情况,争取早日撤销登记。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方便了投资创业。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薛强表示,将抓紧督办,争取让汤先生的损失尽量降到最低,同时举一反三,查处类似情况。
充电桩不能按最高功率计费
南京市民常先生反映,他所在小区的“闪开来电”充电桩存在“多收费”问题。该充电App显示,充电收费包括5种不同功率的收费情况,但充电实际收费是按照整个充电过程中最高功率收费。根据“闪开来电”的客服回复,充电是分阶段的,从一开始功率缓慢上升,到最后缓慢下降。虽然功率不一样,但“闪开来电”充电页面有说明,收费是以当次充电的最高功率收费。常先生认为,既然分段计费就要分段收费,这样的收费违背了公平原则。
“‘闪开来电’实际收费没有按照自己规定的价格来收,而是按照高功率来收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施冬咏说,根据南京市发改委规定,充电价格包含电价和服务费两部分,必须明码标价。目前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按充电时长来计费,另一种按“充电时长+充电功率”来计费,后者属于过渡期的一种收费方式。“现在市场监管部门正在配合相关部门把这种计费方式过渡到按照实际充电量来计费,避免类似情况再出现。”施冬咏说。
电动自行车充电花费虽小,但事关千家万户。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周书进说,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价格监管力度。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和引导充电企业尽快将按“充电时长+充电功率”的模式过渡到按实际充电量计费的收费方式,让老百姓愿意用、能承担。
自媒体发布广告应标注“广告”
从事自媒体行业的张先生有时会发布一些探店等信息,他注意到,现在国家规定要在自媒体广告标注“广告”标记。“自媒体发布广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哪些内容要标注?如果不标注的话,会不会被处罚?”节目中,张先生提出疑惑。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赵荣霞说,随着自媒体传播力的不断增强,广告主自己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新媒体投放广告的情况越来越多,达人探店、种草等类型的广告也越来越普遍。如果新媒体人接受广告主或者相关广告经营者委托,向不特定人群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这种行为会构成广告发布行为。自媒体信息构成广告要有两个方面特征,一是推销了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二是接受了广告主或者相关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如果两者同时具备,这个信息就可以认定为广告。
如果自媒体发布的是广告,但不标注的话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吗?赵荣霞说,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媒介的广告内容和非广告内容融合度非常高,边界越来越模糊,如果广告不标注“广告”的话,对一般消费者来说容易产生混淆。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都对互联网广告要进行显著性标记做了明确规定,对应该标注广告而不标注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新媒体人,在自己的新媒体账号发送具有商业营销信息的时候,要显著标明“广告”标记,确保发布的内容真实合法,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