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亳州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规范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行为。
《通知》规定,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明确,公办幼儿园全日托育费(不含伙食费,下同)最高每生每月800元,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可上浮不超过20%。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全日托育费最高每生每月1000元,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可上浮不超过20%。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托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托育费退费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退费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托育服务机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列入收费公示范围,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各县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记者 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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