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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治理从整治“形式主义”入手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要建立相互制衡、相互约束的机制,也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基础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公司治理法规和指引,不断强化公司治理的现场监管力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防范银行风险并促进银行稳健经营。但在实际工作中,诸多农商行对于公司治理运作还停留在“形式主义”上,仅仅是“表面”规范,形似神不似,未能真正起到相互制衡约束效果,发挥公司治理运行机制实质性作用。

  一、正确区分“三会一层”的职责界面,防止职责定位的形式化。

  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健全的组织架构、清晰的职责边界、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仅是董办或监办的事,不是做表面文章,搭“花架子”,相互包容、牵就,而是渗透到全行各条线、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整体运作。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具有“决策与控制”的职能,居于公司治理的中心环节。董事会的有效运行,决定着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的健全与否,从而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的效率与风险状况。监事会是为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主要行使监督职能。经营管理层负责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但在经营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董事会制订的发展战略、风险战略。突出董事会的中心作用,并不是说董事会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包打天下”、“唯我独尊”,而是应该在正确划分并明晰“三会一层”职责边界的前提下,界定清楚各治理主体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要保障董事会工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从根本上讲,只有保障“三会一层”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才能提高公司治理的整体效果。

  二、强化各治理主体履职尽职考评机制,防止机制建设的虚空化。

  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我们应该深刻领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准确把握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方向性、根本性、体制性问题,要通过强化公司治理,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不能简单地以为把“三会一层”的日常事务处理好、有议案有报告就可以了,能在形式上规范就不错了。要针对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董监事履职不到位、专门委员会形同虚设、股东股权管理混乱、关联交易审查不严等普遍存在的现象,着力解决公司治理中的“短板”。监事会要要强化履职考评机制,对一些该管的不管、该议的不议、该评的不评,履职意识淡薄的董事、监事要动真碰硬考核,不能流于形式。破解形式主义的一大法宝,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只要用结果这把“尺子”去衡量,就能让其现出“原形”。要注重收集整理董监高日常履职信息,不断充实完善履职档案,强化日常履职监督,对履职情况定期分析,跟踪董监高会议出席率等指标,及时向有关董监高进行提示,促请合规履职,防止治理机制的虚空化。

  三、切实加大市场乱象整治的广度深度,防止治理基础的动摇化。

  回归主业主责,是农商行当前公司治理的任务和要求。坚持支农支小的战略定位,彻底扭转贷款投放“贪大求洋”以及非农化倾向,不能在经营中迷失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偏离支农支小的方向。要紧紧围绕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照服务“三农”的初心和使命,强化责任、细化举措,助力农业现代化,做好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扶贫工作。要进一步下沉服务,创新产品,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动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要针对去年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市场乱象整治活动排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抓住当前股权管理与公司治理中的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要对主要股东及“五类关联方”的信息进行穿透核实、动态管理,强化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审查和信息披露,谨防发生不当关联交易,造成利益输送,损害农商行和其他股东利益。要进一步夯实治理基础,加强党委的核心领导,构建“坚强的党委会、规范的股东大会、健康的董事会、尽职的经营层和有效的监事会”的制度框架,做到公司治理的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要坚持“长期稳定、透明诚信、公平合理”的底线,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一定要将强化公司治理意识贯穿到全行经营管理中去,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道风险的“防火墙”,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农商行稳健发展的主要保障。    (嵇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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