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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本月施行

  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委获悉,《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于10月施行。《管理办法》既对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也从规范再生水价格管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角度,积极推进合肥市污水再生利用。

  四种情况须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据了解,目前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率仅4%,与2020年前达到30%的利用率目标存在一定差距,亟需推动再生水在合肥市的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四种情况必须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四种情况分别是:新建、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绿化公厕冲洗推行使用再生水

  合肥天然水资源并不丰沛,属于水质型缺水、工程型缺水、资源型缺水并存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约500立方米,不足全省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为了保证城市供水需要,合肥市每年需要从淠史杭总渠购水。但另一方面,合肥却有着巨大的再生水挖掘潜力。2017年,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再生水量达5亿立方米,按照50%的再生水可以再次循环使用计算,可以在现有供水量不变的情况下,使城市的可用水量至少增加2.5亿立方米。

  有鉴于此,《管理办法》对再生水使用提出要求,明确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四种情况应当使用再生水。包括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对计划用水户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由节水管理机构按照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水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和使用自来水一样,再生水的使用也需要缴纳相关费用,但费用将低于自来水。

  该用未用等违规行为最高处以三万元罚款

  该用未用、管理维护不到位以及危害再生水利用的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最高处以三万元罚款。

  《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再生水厂运营单位、再生水输配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再生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管理,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确保再生水水质符合有关标准。此外还需配备进出水计量装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城乡建设、环保、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的在线监测系统联网。一旦运营、维护单位没有履职好相应职责,将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危害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管理办法》也将给予严厉打击。如,占压、拆卸、穿凿、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擅自在再生水公共管网取水,向再生水利用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等行为,将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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