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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依法守护百姓“水缸” 为市民“捧上”放心水

  原标题:创新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推动区域协作共赢

  合肥依法守护百姓“水缸” 为市民“捧上”放心水

  为守护百姓“水缸”,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听取并审议了《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目前,修订草案拟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行为,新增关于饮用水供水源头安全保障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内容……修订草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合肥实际,回应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共识:为饮用水水源安全筑牢法制保障

  近年来,随着《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19年中央和地方机构改革后,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多部门职责有了新的调整,现行的《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

  “现行的《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颁布实施,已经不适应当前对水源保护的要求。”包括卜寿丰在内的多名市人大代表一致认为,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出现了较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水源保护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因此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为饮用水水源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常委会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常委会分管领导多次带队调研。农工委会同法工委加强统筹协调,与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密切协作,全程参与《条例》修改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座谈论证、修改完善等工作。

  “地方特色明显,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修订草案内容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是一个基本成熟的修订草案。”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紧盯实效,重点围绕维护法制统一,注重修订草案的可操作性。

  突破: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修订《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必然要求。

  “我市地处江淮之间,境内河湖众多,水系发达,水域面积约占国土面积21%。”会上,市水务局局长黄永宏介绍,全市共有城乡饮用水水源地45个,市级饮用水水源地2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4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39个。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事关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生态合肥建设。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2020年11月,我市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条例》修订工作,与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多部门座谈,围绕修改内容进行研讨,并同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原《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问题未作规定。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基层单位和人员对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较为迫切,为此,修订草案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纳入其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逐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合理提高补偿标准。

  纵深:从供水到用水“全链条”式依法监督

  修订草案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章节设置,并对内容作了多处修改。

  保证饮用水安全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修订草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

  为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修订草案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修订草案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市、县(市)、乡镇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县(市)、乡镇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同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农业、苗木、投饵养殖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内容;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巡查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修订草案特别强化了饮用水从供水到用水的监督管理。具体体现在:调整和明确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林园、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监管职责。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修订《条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修订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拟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以此次《条例》修订为契机,进一步明确水源地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保护职责,督促实现水源保护“一张图”,为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贡献人大力量。(任达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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