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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小庙镇一副所长带两同事索贿 一审被判13年

 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渣土倾倒成了难题。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行政执法所原副所长李某某和两名同事趁机看到了“赚钱”机会,利用辖区的弃土场向他人大肆索贿130万(70万未遂)。另外,李某某更是用弃土场做买卖,涉嫌诈骗660万元(160万未遂)。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被判13年有期徒刑,另外两人也分别获刑。

  副所长带两同事一起索贿

李某某、陶某某和张某某在案发前都是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行政执法所的工作人员,李某某担任副所长。2013年11月,经蜀山区政府同意,蜀山区小庙镇将小庙村老庄组、马场村星东组等范围内的土地划定为弃土场(下称“马场弃土场”),同时,小庙镇还存在小蜀山和工业区两处非法弃土点。

检方指控,康某为了经营马场弃土场、沙某某为了经营工业区弃土点,都找到李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当时,李、陶、张三人商量以办理渣土场审批手续需要费用为名,向康某索要100万元、向沙某某索要30万元。后来,康某、沙某某实际分别将50万元、10万元打入李某某个人账户。三人安排康某、沙某某经营弃土场。同年12月,李某某给陶某某20万元、张某某10万元,自己得30万元。

  两头隐瞒涉嫌诈骗660万

检方指控,2013年12月,沈某找到李某某欲购买马场弃土场和小蜀山弃土点(经营者为赵某某)。李某某极力劝说康某和赵某某出卖弃土场,后二人同意。

为从中牟利,李某某故意不让买卖双方见面,告诉康某买家出160万元购买马场弃土场85%的股权,告诉赵某某买家给小蜀山弃土点作价100万元,共计260万元。同时,他告诉沈某卖家将马场弃土场85%的股权作价560万元,小蜀山弃土点作价100万元,共计660万元。

最终,沈某同意并分两笔支付500万元到李某某指定的账户。后来,李某某将马场弃土场、小蜀山弃土点交由沈某经营,并分别给康某、赵某某各100万元。

不过,沈某因经营弃土场受阻,找到李某某讨说法。为了避免事情闹大,2014年7月21日,李某某设法筹了135万还给沈某。最终,因事情无法再遮掩下去,李某某选择了投案自首。

法院判处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陶某某、张某某均因犯受贿罪分别获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分别处罚金三十万元。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原标题:合肥市小庙镇行政执法所原副所长一审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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