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消息,买房子一年多之后,合肥市民杨女士发现卖家将房产抵押给了别人。一怒之下,杨女士将卖家和一保证人告上庐阳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及装修费用。
卖房后又抵押遭起诉
2012年9月12日,杨女士与许某某订立协议,约定许某某将其位于合肥市涡阳路与蒙城北路交口附近的一面积为63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以32万元出售给杨女士。杨女士先支付定金10万元,许某某将房屋钥匙交付杨某装潢,待房屋产权证到位后过户,杨女士支付许某某5万元,剩余17万元至银行办理按揭。
协议约定:许某某出售的房屋无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不在冻结范围之内,否则后果由许某某承担;协议生效之日杨女士向许某某支付定金10万元,该款在合同履行后抵作房价款,若许某某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等。该协议文本下方注明保证人为经某某。
2014年5月16日,许某某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当年7月2日,许某某将房屋抵押给陈某,担保主债权额30万元,并于同日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2014年8月22日,案涉房屋被瑶海区法院查封。杨女士诉至庐阳区法院,请求判令许某某、经某某连带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及装潢损失5万元。
卖家被判返还16.4万
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与许某某已就房屋买卖事项作出了约定,但许某某在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将房屋抵押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10万元的定金数额已超出主合同标的额32万元的20%即6.4万元,故超出部分不做双倍返还处理。因此,许某某应向杨女士返还的款项为16.4万元。关于杨女士主张的装潢损失,仅凭提交的房屋照片尚不足以认定杨女士为房屋支付装潢费用5万元,依据不足。
另外,关于经某某的保证责任问题,法院认为经某某虽在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但案涉合同文本中并未就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作出明确约定。不足以认定经某某为许某某提供担保。法院判决,许某某返还杨女士16.4万元。(记者 张剑)
原标题:房子卖了后,卖家又将房产抵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