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合肥晚报讯 外排污水经处理后依然污染物严重超标;运送污水的车辆装载量不足,运送时沿途抛洒、滴漏……不过,在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原副场长葛瑞新眼里,这些都根本不算事。
据调查,今年58岁的葛瑞新,在担任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副场长、党支部副书记的6年多时间里,先后收受他人贿赂200余万元。在收到可观的好处费后,葛瑞新不仅帮人安排项目、谋取利益,对项目承接方的诸多违规行为更是放任不管。近日,葛瑞新因受贿罪被庐江法院依法判刑。
每吨外运污水他收2元“好处费”
记者注意到,葛瑞新受贿的犯罪事实共有八起,其中,合肥市树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仁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行贿的金额最多,达143万多元。
2008年,树仁公司以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龙泉山垃圾处理场场外供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肥东县自来水公司要求树仁公司交付30万元的管线维护费。为此,树仁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请求葛瑞新出面协调,并表示事成后给予感谢。
葛瑞新出面后,由龙泉山垃圾处理场每年支付给肥东县自来水公司9.6万元的管线维护费,使得工程得以顺利施工。事后,丁某送给葛瑞新3万元表示感谢。在此次“合作”之后,丁某便试图通过葛瑞新在龙泉山垃圾处理场的项目赚取更多的利润。
2009年6月份,龙泉山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外运、处理项目公开招标。丁某的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于是再次找到葛瑞新请求帮助。
葛瑞新随后将丁某介绍给安徽邦华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华公司”)。后来,邦华公司中标该项目,并与丁某达成合作,将污水外运业务交给丁某的树仁公司运输,所得利润由两公司对半分成。
此后,丁某按照每吨污水2元的标准给葛瑞新“好处费”。自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3月,丁某陆续送给葛瑞新“好处费”计140万余元。
除了丁某给予的每吨污水2元的“好处费”,几乎是坐享其成的邦华公司为了能长期经营该项目,也每月送给葛瑞新5000元至7000元的“好处费”。至2012年底,邦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先后送给葛瑞新现金合计15万余元。
外排污水严重超标他却熟视无睹
据丁某介绍,其给葛瑞新送钱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来,因为葛瑞新将其引荐给了邦华公司,其才能参与这个污水外运项目。二是邦华公司和龙泉山垃圾处理场签订的污水外运合同期限只有一年,第二年需要龙泉山垃圾处理场和邦华公司共同提出要求才能续签。三是其送给葛瑞新钱,龙泉山垃圾场会放松对其运送污水车辆的装载量的检查。其车辆有时存在装载量不足现象,但都是按照满车来结算的。四是龙泉山垃圾处理场对其运送污水的车辆有监管职责,如果沿途出现污水抛洒、滴漏现象,就要对其进行处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公司没有办法彻底杜绝污水抛洒、滴漏现象,但因给葛瑞新送了钱,基本上没有因此受过处罚。
自2005年始,龙泉山垃圾处理场委托福州嘉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公司”)处理垃圾渗滤液,嘉园公司负责人高某先后于2009年、2013年、2014年分三次送给葛瑞新计25万元。
高某称,在该项目运营过程中,葛瑞新为其公司提供了多方面的关照。其公司处理的外排污水有时不达标,尤其是COD指标和氨氮指标有过严重超标的情况,但在实际结算时,龙泉山垃圾处理场也是按照达标排放的标准来给其公司付款的。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其公司排放的污水超标,龙泉山垃圾场要对其公司进行处罚,但实际上葛瑞新也没有处罚其公司。
揭发两人有立功表现
据调查,2007年至2013年间,葛瑞新在担任龙泉山垃圾处理场副场长、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去年下半年,葛瑞新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合肥市纪委立案调查。到案后,葛瑞新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此外,葛瑞新还揭发了合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曹某和环卫检测中心原主任肖某的犯罪事实。经查,曹某、肖某受贿数额分别约为190余万元、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瑞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02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其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葛瑞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原标题:合肥龙泉山垃圾处理场原副场长6年受贿200余万 每吨外运污水收2元“好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