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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金三角“问题油”事件二审:中化工否认油品有问题

三年前,合肥市金三角加油站“问题油”曾导致大量汽车趴窝,事发后,金三角加油站为5000多辆轿车的车主赔付了3000多万费用。随后,合肥市金三角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金三角加油站)将供货商中化工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工公司)告上法院,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处双方平均承担因此事造成的3000多万损失。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月24日,安徽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油品不合格致数千辆车受损

2013年4月,多位车主反映,在合肥金三角加油站加93号汽油后出现故障。短短几天时间,数千辆车先后趴窝,经检验,问题汽油存在辛烷值不达标、硫含量超标、乙醇含量不达标等情况,从而导致大量汽车三元催化器、火花塞等部件出现问题,造成汽车发动机突然熄火、无法启动等现象。

工商部门认为,金三角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行为,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93号汽油、罚款112万余元等行政处罚。

金三角对在加油站加了问题油品导致车子受损的车主进行赔偿,包括有加油票和无加油票两种情况,截至2013年11月底,金三角已对5076辆受损车辆进行了赔付。

一审判双方各担一半责任 两方均上诉

金三角公司组成维权小组前往山东维权,随后将为其供货的中化工公司告上法院。合肥市中院一审认定,此事一共造成3100余万的损失,判决由金三角公司和中化工公司各自承担五成赔偿责任。

据了解,法院作出此判决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

昨日,在法庭上,金三角公司表示,此事的责任应该由中化工公司全部承担,另外,公司90多万的公估费用、对一些无牌车的赔偿等费用也应该算在总额中,一共涉及3375万损失赔偿。而中化工一方则表示,他们的油品是合格的,不应该承担此事的责任,应该由金三角公司承担全责。

焦点1

问题油事件该由谁担责?

金三角公司代理人认为,事发时国家对汽油油品的明确规定是要求按照“国三”的标准,供货的中化工仍然在用“国二”标准,他们在进货时并不知情。

中化工公司代理人承认用的是“国二”标准,但表示“国三”、“国二”标准是对环保指标的一个要求,并不会造成车辆的损坏。因此,他们的油品是合格的,与此次车辆趴窝没有关联性。

焦点2

混合汽油有无影响?

中化工公司认为,有证据表明,金三角在储存汽油时存在混合储存的情况,包括无铅汽油和乙醇汽油,将汽油混合储存在罐内,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徽省规定不允许销售无铅汽油,但是金三角仍然进无铅汽油销售。”

金三角代理律师认为,上述情况均不会导致车辆熄火、趴窝的后果。另外,他表示,金三角共三个加油站,其中一处加油站在事发时间段单一使用中化工供货的油品,该处加油站出现问题的最多;其中一处加油站非单一销售中化工供的油,出现问题的车辆数量次之;位于全椒路上的金三角加油站没有销售中化工供货的油品,则没有出现问题。

庭审中,金三角公司代理律师提供了一份证据证实,池州中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中化工公司因同销售批次的油品出现问题,被判败诉赔偿。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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