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肥西县人民法院消息,合肥肥西三河男子张某在其母亲离世后,为了向继父陈某讨回其名下房屋,将继父告上法庭。一边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主人,一边是讨要居住权的老人,法官最终作出一份极具人情味的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继父、继子为一套房屋闹上法庭
1984年前后,张某母亲与陈某重组家庭,租住在肥西县三河镇的一处公房。自1987年起,陈某与张某母亲离开另住,并将该房提供给张某经营理发。1991年,张某购买了该房,并继续使用该房屋。
1997年,张某因考虑母亲年迈,不便照顾,遂将该房提供给其母亲及陈某共同居住使用。
2005年,原告母亲去世后,陈某一直居住该房屋至今。2005年8月8日,原告张某进行了该房产权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多次要求陈某搬离未果后,遂诉至肥西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立即搬离房屋。
庭审:继父子还是养父子?
原告称,与被告系继父子关系,在原告16岁时,其母亲嫁给了被告陈某。原、被告双方从未一起共同生活,被告陈某也未对其张某抚养过。
自张某母亲去世后,2006年秋至今,原告张某多次向继父索要属于原告名下的房屋,继父拒绝返还。
遂将继父诉至肥西法院,要求继父陈某立即搬离房屋,并支付自2006年9月至实际返还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00元/每月。
被告陈某辩称,其与原告张某系养父子关系,与原告张某母亲1983年组建家庭,当时张某12岁,并非其所称的16岁,被告与原告母亲共同生活后,一直养育原告至其25岁时离开三河独立生活。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肥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讼争的位于肥西县三河镇一间砖木结构平房产权应属原告张某。
另查明,被告陈某与原告母亲于1984年前后时间组建家庭共同居住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应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此时,原告张某12岁,尚未成年,陈某对张某应当履行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
鉴于原、被告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考虑到双方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当前尚有其他居所可供居住。
结合本案实际,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一份极具人情味的判决
一边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主人,一边是讨要居住权的老人。这是一份极具人情味的判决。肥西法院三河法庭承办法官赵久涛表示,从法律上分析,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但是从社会道德品质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也在情理之中。而上述案件中,原告张某当时未成年,继父陈某承担了张某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已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继子张某也应对陈某有相应地赡养义务。相反,若张某不尽赡养义务,陈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履行赡养。(唐芮赵鹏高诚)
原标题:为拿回房产合肥一男子状告继父 法官判决充满人情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