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消息 2016年6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严某、葛某某、吴某、葛某四人犯盗窃罪,犯罪嫌疑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8日,记者获悉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五名被告人有罪判决。
检察机关向瑶海法院指控,严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并购置作案工具,采用秘密手段于合肥市瑶海区、新站区等地窃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各处基站用做电源的蓄电池,三个月内作案次数多达十余次,累计造成中国移动损失数十万。指控王某明知是盗窃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并加价转卖他人从中牟利,情节严重。
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之各项规定,判决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李玉光 郑勇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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