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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居民遇车祸身亡 死亡赔偿金被判定不属于遗产

据合肥日报报道,案例:有两儿一女的吴某曾立下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由大儿子继承,小儿子和女儿不继承。之后某日,吴某遭遇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司机赔偿了40多万元死亡赔偿金。吴某死后,对其生前居住的房屋由大儿子继承,其他子女没有异议,但是对于4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三个子女却一直争论不休。大儿子认为,父亲生前已经立下遗嘱,所有财产由自己继承,因此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归自己所有。但小儿子和女儿认为,死亡赔偿金并不是父亲的遗产,他们应当有权参与分配。为此,小儿子和女儿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分配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吴某的三个子女均有权参与分配。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案中,死亡赔偿金是发生在吴某遭遇车祸死亡后产生,并不属于吴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吴某的两子一女均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专家提醒: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指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分割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原则上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由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韩亚云 本报记者 方?·

原标题: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不能按照遗产进行分割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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