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淮晨报讯 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计某在一审判决中被认定受贿9.3万元,贪污33.16万元,获刑三年。一审宣判后,合肥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计某因受贿罪被查系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不能构成自动投案,因此,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10月18日,合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五年受贿9.3万元
计某今年53岁,原系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正科级)。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计某在担任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项目承包人钟某、金某在工程项目承接、缓交管理费、协调处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钟某、金某两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3万元。
法院还查明,2011年至2015年4月,计某与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另案处理)、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被告人李某、财务部副经理被告人马某共谋,在公司已经核发完年度奖金的情况下,以增发奖金的名义,采取虚报发票及隐瞒收入的方式,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33.16万元(李某参与了24.16万元)。
法院认定计某经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对其所犯的贪污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4万元。李某、马某犯贪污罪,分别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原标题:贪污受贿40余万获刑三年 安徽一国企负责人受贿案遭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