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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价局:幼儿园不得以特色教育班为名另收费用

据合肥日报报道,  昨天,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合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明确了各类幼儿园的收费办法、收费范围及退学退费办法,明确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教育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

调整保教费不能再“自说自话”

通知指出,公办幼儿园想要调整保教费,不能再“自说自话”。公办园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不仅要提交拟调整的幅度以及收费标准项目,还要附上一些特殊的材料,比如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幼儿园近三年(不足三年按实际办园年数)的收入和支出状况等。

对于民办幼儿园来说,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年度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收费标准年度增幅确需高于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财政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确定收费标准。

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类各等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当在每年秋季开学前一个月,报所在县(市)区价格、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制定,一年内不得变动。

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年预收

除了保教费、住宿费外,幼儿园可以为在园幼儿提供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除保教费、住宿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另外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另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因故退(转)园因病休假可退费

通知规定,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教费、住宿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

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据实退还。

通知要求,各地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资助政策。(记者 梁昌军)

原标题:我市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新办法 不得以特色教育班为名另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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