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 七十多岁的冯奶奶乘坐他人的三轮电动车时不慎摔下桥,住院花了一笔不小的费用。冯奶奶认为,事发地点岗集镇的政府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事发的桥梁没有护栏。她一气之下将岗集镇政府告上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岗集镇政府的确有一定责任。
[纠纷]老人乘三轮车摔下桥状告镇政府缺乏防护
去年5月9日13时左右,长丰县岗集镇大窑村岗东组大桥处,胡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载着冯奶奶等人,沿着一条土石路行驶至此处。突然,车辆方向失控,随后驶入桥下翻车。事故导致胡某某和三轮车乘车人冯奶奶等人受伤、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冯奶奶受伤后被送往解放军105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8992元。
据了解,事故发生的桥梁是岗集镇政府旧桥翻新改造的桥梁,事故发生时尚未完工。
冯奶奶认为,事发的桥涵没有防护设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甚至可以说,如果桥是有护栏的,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会这么严重。“不建护栏的桥面不应该交付使用、允许通行,但岗集镇政府放任了这种危害发生。”冯奶奶认为,事发桥面路段正因为是未完工的工程,路面没有平整,坑洼不平,这对胡某某驾驶造成了干扰,另外岗集镇政府没有对这些危险性作出任何提示和警示。
因此,冯奶奶将岗集镇政府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包括医疗费在内近8万元。
[判决]严重超载是事故主因镇政府承担次要责任
岗集镇政府认为,本起事故是单方事故,是由于冯奶奶等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冯奶奶乘坐的三轮电动车不允许载人,但冯奶奶不仅乘坐,而且与包括驾驶员在内的5人一起乘坐,重心不稳,这种严重超载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长丰县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人行驶,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主要责任应由胡某某承担。但事发路段确实存在坑洼不平的情况,对胡某某驾驶三轮车必然造成一定的干扰,而且事发桥涵没有必要的防护设施。岗集镇政府作为该桥的建设维护义务人,未在该路段设置警示标示,并及时履行管理督促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间接过失。法院酌定岗集镇政府承担20%责任,判决其赔偿冯奶奶15932.8元。
冯奶奶和岗集镇政府均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院认为,胡某某的不当驾驶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岗集镇政府作为事发桥梁的建设方,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加装护栏,在桥梁设计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维持原判。
原标题:超载三轮车失控老太摔下桥 因"裸桥"缺乏防护镇政府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