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消息 合肥一公司员工,因与公司保安产生争执,物品被保安从宿舍清出。从公司离职后,该名员工状告老东家,认为公司的保安清出自己的物品,不但毁坏了自己的财物,更是伤害了自己的感情,要求赔偿物品损失950元,此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昨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该名员工的精神损失赔偿诉讼请求被驳回,最终只获得原东家100元的被褥损失赔偿。
30岁的小张原是经开区一家企业的员工。在职期间,一直住在公司宿舍内。2015年12月5日中午,小张与公司的保安发生了矛盾并报警。三天后,小张再次与保安发生争执。保安于是将小张的被褥等物品从宿舍清出,并放置在保安室门口。小张报警,后收拾个人物品离开。之后,小张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公司不再允许小张进入公司。
小张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据小张诉称,保安将自己的物品清理出来,自己的被褥等物品被肆意拖拽丢弃,脏污不堪无法使用,自己存放在床铺下的500元不翼而飞,还有170元的记录仪也损坏了。
他认为,公司肆意毁坏财物而且严重践踏自己的尊严,侵犯了人权,害得自己只能流落街头。为此,小张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950元,此外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从事情发生过程可以推断,公司对保安将物品从宿舍中清理出来是知情的,因此保安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小张的被褥是个人物品,他人无权处分,损害。而对于小张说的500元丢失,记录仪损坏,都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不予采信。
至于小张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其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小张被褥损失100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小张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最终维持原判。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刘晓平)
原标题:男子离职 私人物品被清出状告公司 精神索赔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