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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女学生遇车祸腿部骨折 手术后接骨板竟然也“骨折”

据安徽商报消息 合肥一高校学子张娟(化名)在一场车祸中导致粉碎性骨折,前往医院进行了钢板固定手术,然而术后在家休养一段时间后,她前往医院复查时,发现用于固定的接骨板竟然也“骨折”了。张娟最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她一气之下将给她做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分析认为,接骨板有些地方不符合标准。近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涉案接骨板的供货商赔偿张娟相应损失。

腿骨折手术后钢板竟也“骨折”

张娟是合肥一高校2009级服装设计与工艺专业学生。2010年12月26日,她因发生车祸导致右大腿受伤,腿部肿胀畸形,无法正常活动,来到安徽某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张娟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 2011年1月3日,该医院对张娟进行“切开复位钛板内固定植骨融合术”。

20多天后张娟出院,医嘱建议骨折愈合后需拆除钢板内固定。两个月后,张娟前往医院复查,拍片显示其右股骨干骨折线仍存在。

又过了一个月,张娟前往医院复查,竟然诊断为“内固定断裂”。

2012年1月27日,张娟前往该院复查,发现骨折未完全愈合,骨折迟延愈合。

又过了一个月,她因右大腿肿胀疼痛,再次前往该医院住院治疗,医生检查发现其右股骨钢板断裂。 张娟转院至合肥其他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6日张娟进行了右股骨干钢板取出手术以及相应的其他手术。

专业机构认为钢板不符合标准

张娟将为她进行钢板固定手术的安徽某医院告上高新区法院,要求医院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共计近34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对接骨板的断裂原因进行分析。 该中心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显示:接骨板内孔直径在5.49~6.44mm之间,部分内孔尺寸不符合标准;接骨板为弯拉疲劳断裂,局部疲劳强度低于工作载荷以及内孔加工尺寸过大是疲劳断裂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张娟遗留右下肢功能障碍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中心认为,钢板局部疲劳强度低于工作载荷以及内孔加工尺寸过大,应为最终钢板疲劳断裂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接骨板供货商成被告一审败诉

据了解,涉案接骨板为国外一家公司生产,供货给涉案医院的是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强生器材)。

诉讼中,强生器材申请对接骨板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委托苏州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但强生器材未预交鉴定费用,致鉴定工作无法开展。法院认为强生器材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因强生器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接骨板为无缺陷产品,故应对张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强生器材赔偿张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0905元。

二审仍判供货商赔偿十万余元

强生器材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强生器材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钢板的质量是否合格未予查明,委托的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并不具备医疗器械质量检验的资质,一审法院基于强生器材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而委托的另一家司法鉴定所,并非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可进行医疗器械质量检验的合法机构,其检测范围也不包括对骨科植入材料等各种医疗器械的检测,强生器材拒绝缴纳相关的鉴定费用,于法有据。

另外,强生器材认为,张娟因交通事故前往医院就诊,并接受内固定手术,造成张娟骨折及伤残的直接原因在于交通事故,而非钢板植入。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张娟因事故造成骨折前往医院诊治,应当说她目前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与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接骨板断裂虽然导致其治疗时间延长,但是否加重了其损害后果,目前缺乏证据证实。不能确认张娟目前的伤残后果是完全因接骨板断裂导致,一审法院判令强生器材承担张娟的残疾赔偿金不妥。 近日,合肥市中院改判强生器材赔偿张娟107227元。

原标题:糟糕!一场车祸大腿骨折了 腿里钢板也“骨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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