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消息,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某公司诉称2015年3月6日被告驾驶皖宝马Z4在京台高速合肥段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严重受损,送至原告处修理。随后,原告为被告车辆进行了维修,恢复了车辆的使用功能。2015年5月27日,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认定车辆维修损失为152800元。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维修费用152800元,然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后拒不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在审理中,潘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在接车检查表、维修工单、账单预览上均签署“潘某”姓名,某公司与潘某之间即形成了修理合同关系。现某公司已按照维修工单及账单预览所列项目对该车进行了相应的维修,潘某应向某公司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故某公司要求潘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解析:在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原标题:宝马车被弃4S店 只因车主拒付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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