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消息 (记者 张剑) 市民郭某与小娟(化名)经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相恋期间,郭某给了小娟见面礼2万元,并且送了一枚钻戒给小娟。两人办了酒席,拍了婚纱照,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然而,之后双方发生了矛盾,没能继续走下去。郭某一纸诉状将小娟告上法院,要求小娟返还见面礼、钻戒以及其他开支。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郭某与小娟两人,是在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相处期间,郭某按当地习俗给小娟见面礼2万元、为小娟购买钻戒一枚。另外,双方恋爱期间,相互为对方购买了部分衣物、置办了酒席、拍摄了婚纱照。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后来的矛盾,郭某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起诉,请求小娟返还婚约财物折款3万元,含价值8千多元钻戒一枚。
包河区法院认为,郭某、小娟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未能登记结婚,郭某给小娟的彩礼,小娟应当予以退还。关于郭某主张返还的其他财物,因是双方恋爱期间正常消费,不属于彩礼范围,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小娟返还郭某2万元和钻戒一枚。
小娟上诉称,对方定亲赠送见面礼和钻戒后又反悔索要,双方同居期间她怀孕并引产,同居前所赠的财物应是赠与关系。
合肥市中院认为,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受社会风俗影响所形成的赠与,以将来未能结婚为解除条件。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郭某与小娟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郭某按照当地习俗向小娟给付的彩礼,小娟应当予以返还。
近日,终审维持了原判。
原标题:男子状告恋人归还见面礼钻戒及衣服婚纱照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