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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www.ahwang.cn)讯 合肥的郭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子并付了定金、签署了中介合同,但随后的发展却出现了波折。根据合肥市的购房新政,郭先生现在并没有在合肥买房的资格,买卖双方于是打算终止交易,但房屋中介扣押了房东的房产证,称即使房子没交易成功,双方仍然要交近2万元的中介费。
买家:签了合同后,发现没买房资格
郭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1月10日,他在高新区海棠路和科学大道交口的一家中介公司门店工作人员带领下,看了一米阳光小区的一套房子。这间130平方米的房子售价是148万,郭先生看了之后觉得比较满意,所以当场就跟中介公司的王经理签订了合同。为了表示诚意,当时他还交了5万元定金给房主,而房主则在王经理的要求下将房产证给了中介。
本以为接下来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郭先生随后得知,根据合肥市最新出台的政策,外地人在合肥购房需要提供连续十三个月不中断的社保缴纳记录。而郭先生的社保交纳记录虽然加起来已经超过了十三个月,但并不连续,中间因为工作调动的关系有中断。他立即就此打电话给房屋中介的王经理,王经理表示将进行查询,但是次日没有回音。
担心的郭先生随后自己去合肥市房管局进行了咨询,得知自己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购房资格的,无法在合肥买房。随后,他主动联系中介公司的王经理,要求终止这次交易。
中介:提供了中介服务,就应该收费
房主钱先生获悉此事后也表示,既然郭先生不能买,那就退还定金,拿回房产证,自己再重新出售房屋。对此,中介公司的王经理不同意。他认为,这次交易无论是否继续,买卖双方都要缴纳两个点也就是近两万元的中介费。
郭先生和钱先生都认为自己一个没有买到房子,一个没有卖出房子,当然不肯出这个中介费。因此,现在买家拿不回定金,卖家拿不回房产证。
日前,记者电话采访了房主钱先生和中介王经理。房主钱先生表示,他目前急着卖房,因此希望尽快拿回房产证,定金也愿意全额退还给买家。但他不可能出中介费,因为他的房子根本没卖出去。
中介王经理告诉记者,这个中介合同一旦签署,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随意终止。“其实关于购房资格的事情,当时我早就告诉了郭先生,是他自己说符合购房条件的。现在不能买了,难道要我们负责吗?我们既然已经提供了中介服务,就应该收取中介费用,他们都不出钱,难道让我们承担损失?我们扣押房产证也是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的。既然是郭先生自己疏忽大意导致现在这个交易不能进行,所以这个钱他们必须出,如果政策有变化,房子能交易,这就是中介费;如果房子不能交易这也是补偿我们损失的费用。”
□律师声音
是无效合同无需支付中介费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就此咨询了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俞友贞。俞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中介为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提供居间服务,应该尽到对买卖双方的资格进行验证和告知的义务。因此,核查买房者是否有购房资格是中介公司应该尽到的义务。
该合同在买房者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签署,导致交易行为不能发生,属于无效合同。买房者和卖房者都无需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用。而中介公司扣押房东房产证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