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讯 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肥西县男子杨某某租用民房、厂房、闲置校舍等地,邀多人帮其生产电雷管,随后进行运输、储藏、销售。然而,一次燃爆事故让此事东窗事发,尽管事发后他们紧急转移雷管,但是还是没能逃脱警方的追捕。昨日上午,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在合肥市中院受审,一同受审的还有另外12人。据了解,涉案的电雷管约52万枚。
化工厂退休职工作技术指导
40多岁的杨某某是肥西县人。检方指控,2013年初开始,杨某某和一女子唐某某以生产电子产品为由,先后租用肥西县花岗镇、紫蓬镇、小庙镇等多处民房、厂房以及肥西县铭传乡原青峰小学校舍、官亭镇姚岗村原龙泉小学校舍等地进行改造。改造后在屋内安装制造电雷管的机械设备。由原湖南某机械化工厂退休职工吴某提供技术指导和原材料,进行电雷管生产。
杨某某、唐某某分别于2014年6月、12月邀请多人帮助其生产电雷管。众人在杨某某的安排下,分工负责,流水制造电雷管。
杨某某全面负责电雷管的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唐某某负责配制制造电雷管的药品及工厂的日常管理。
有人负责把制造电雷管的空管壳插到模板上;有人负责往插好的空管壳内装太胺药;有人负责往装有太胺的管壳里装起爆药;有人负责把安装好的管子塞加强帽;有人负责把装在管子里的药压紧。最后的拔管装盒形成半成品的工作也有专人负责。
上述程序结束后,众人将涂过药的电线卡在半成品上,形成电雷管。
燃爆事故后转移电雷管
杨某某将生产出的电雷管销往山西、河南等地。他多次销售给他人10多万枚电雷管。其中2015年8、9月,杨某某和另一人分三次将4万枚电雷管运至河南并销售(买家身份不详)。同年6月,杨某某为方便在山西等地的电雷管销售,让他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寻找一民房用于存放电雷管并安排专人看管。他人通过网络找到位于大同市南郊区一村民自建房,杨某某将15.1万枚电雷管运往大同市存放在该民房内。
同年9月20日15时许,位于官亭镇原龙泉小学内电雷管的生产场地发生轻微燃爆事故,此事故导致案发。事发后,杨某某、唐某某等多人将储存在官亭镇原金郢小学内的成品、半成品电雷管共计约22万枚及部分原材料,运至长丰县吴山镇的一间民房。
次日,杨某某、唐某某在多人的协助下,将该批电雷管及原材料运往大同市并存放在之前让人租好的民房内。 9月21日,侦查机关在原龙泉小学的现场扣押疑似电雷管7718枚及制造电雷管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几天后,侦查机关在大同市南郊区的民房内查扣杨某某等人存放的疑似电雷管成品、半成品共计30多万枚及制造雷管的原材料。经鉴定,在原龙泉小学扣押的疑似电雷管为有效的工业电雷管。检方认为,杨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电雷管约52万枚,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的12名被告人也一同被检方起诉。
“听说做雷管赚钱就做了”
杨某某曾因犯绑架罪于2006年8月被四川省高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7年因病经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检方认为,杨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数罪并罚。
杨某某昨日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他表示,之前他是做保温材料厂的,因为听别人说做雷管生意赚钱,所以才干此事。他说,自己什么都不懂,钱是几个合伙人一起掏的,而吴某是“技术入股”,原材料也是吴某提供,“这些雷管基本是卖给一些煤矿的,当时觉得也没有啥危险就做了。我的确没有资质。”
而唐某某表示,自己是被迫参与进来的,“他(杨某某)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因为他欠我钱不给,还威胁我说再找他要钱就一起炸死。他安排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我是从犯,是被胁迫的。”唐某某称,被指控运输约22万枚电雷管之事,当天也是杨某某叫她一起去,她根本不知道是去哪儿。此案未当庭宣判。
原标题:没有资质租用闲置校舍生产52万枚电雷管 13人在肥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