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小娟(化名)是一名小学生,在一次放学回家的路上,她和几名同学一起玩耍,有同学扔石子玩,一个石子不慎砸到小娟眼睛,导致其左眼球破裂,虽然进行了手术,但视力下降构成了伤残。为此,小娟将与她一起玩耍的孩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事发时小娟8岁,是长丰县某小学的学生。小娟诉称,去年4月24日下午,小军(化名)在放学路上玩耍时用石子砸到她眼睛。因伤情严重,几天后转至上海进行了左眼球破裂伤修补术。经鉴定小娟左眼视力下降构成十级伤残。
小娟认为,其眼睛是被小军扔石子砸伤的,并提交了另外两名在场孩子母亲签字的、载有“小军等几名小孩在小军家附近玩,小军用石子打到小娟眼睛,在场小孩都看到了,都说是小军打的”的便条一份。这两位母亲称,该便条是小娟母亲在学校门口让签的,内容是听孩子说的。
一开始,小娟只起诉了小军,后来小军家长申请追加另外两名孩子的父母作为被告。小军家人辩称,当天小娟与小军等人一起扔石子玩耍,没有证据证实,伤害小娟的石子是小军扔的。另外两名孩子家长则称,其孩子没有打伤小娟。
长丰县法院审理认为,另两名孩子家长的陈述仅是听闻子女转述的传来证据,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小军扔石子致伤小娟。法院认为,小娟在放学途中遭石子砸伤眼睛,事实清楚。事故发生时小娟、小军等4人监护人均不在现场,也无其他成年人在场。小娟年龄尚幼且距事故发生时间也较长,在庭审中对事故发生过程的认知和表述并不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明确具体侵权行为人,因此各其他在场者依法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小军等均是未成年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小娟在事故发生时年仅8岁,其放学途中却无人接送,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相应可减轻各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近日,长丰县法院判决,小军等3人的父母赔偿小娟人身损失50259.2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计53259.2元。(实习生 赵昱鑫 记者 张剑)
原标题:飞来石子砸破眼球致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