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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www.ahwang.cn)讯 近日,合肥市检察院就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下称伟茂铝业)污染环境案,向合肥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安徽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3 月,肥东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并上报合肥市检察院。位于肥东县店埠镇的伟茂铝业,未经环评验收即投入生产。该公司从事铝型材生产加工过程中,在脱脂、水洗池旁的雨水管开口,将废水从该口排到厂房外雨水管道,流入定光河,经店埠河最终流入巢湖。
3 月9 日,肥东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上述违法情形,并从伟茂铝业清洗池旁的围堰、清洗池进雨水管排口和入定光河雨水口取样检测。肥东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显示,从入定光河雨水口取样检测到的六价铬含量为1.59mg/L,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肥东县环保局责令伟茂铝业停止生产,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同时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移送肥东县公安局。
检察机关调取的账册显示,从2014 年12 月27 日起至案发,伟茂铝业使用含六价铬的铬化剂90 桶,每桶含量30 公斤。检察机关委托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相应检测工作,并经三名专家对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结果发现,伟茂铝业已造成的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及检测评估费用,共计104.96 万元。
合肥市检察院根据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管辖的规定对该案审查后认为,伟茂铝业通过雨水管道私自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含铬废水,对水体造成污染,已构成侵权。由于六价铬属重金属,无法通过水体的自我恢复功能得到修复。伟茂铝业本身也不具备修复受损环境的能力和资格条件,且至今未对此进行赔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在履行诉前程序后,合肥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就该案向合肥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 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