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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原所长犯受贿罪获刑

据安徽商报消息 家乡遭受水灾,他回家乡看望亲人,在这过程中,别人送给他1万元,他收下了。这笔款究竟是水灾慰问款还是属于受贿款?近日,合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原所长高某某犯受贿罪,在庐阳区法院获刑。

回乡看望亲人时受贿

高某某1963年出生,他与安徽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控制人张某是同学关系,相处多年,关系密切。 2010年至2014年期间,高某某利用担任研究所所长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资质证书借给张某使用,将研究所及下属公司的环保项目承包给张某控制的公司,为张某牟取利益。

为感谢高某某的帮助与关照,张某先后多次送给高某某财物。

2010年,高某某家乡遭受水灾,张某开车将高某某送回家乡看望亲人,送给高某某1万元,高某某收下此款。 2012年,高某某有新房需要装修,将此事告诉了张某,表明需要10万元装修款,张某在办公室送给高某某10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高某某告诉张某需要为他人购买包、营养品等,张某分三次送给高某某7.5万元。高某某还因本单位花掉了业务单位的业务款,需要退还,将此事告诉张某,张某得知后送给高某某4万元,高某某收下此款并交给了单位入账单位小金库。 据了解,张某多次送给高某某财物共计23.5万元。

犯受贿罪被判刑一年

去年12月,高某某接合肥市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纪委接受调查,并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高某某收受的其中6万元,不属于个人受贿。另外,张某与高某某是同学关系,因长期交往,其父母视张某为干儿子,张某所送的1万元是水灾慰问款,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款。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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