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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食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原处长施伟国获刑3年4个月

据安徽商报报道  利用职务便利,不光为自己敛财,在情人发话想买房而钱不够之时,他还主动索贿13万元。昨日记者从蜀山区法院获悉,合肥市食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原处长施伟国因受贿36.6万元,获刑三年四个月。

关键行贿人牵出受贿官员

检方指控,2008年至2016年间,施伟国历任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处长、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处长之职,负责全市药品批发、流通企业日常经营监管及资格认证等工作。

在此期间,他多次收受包括国胜大药房负责人何某、同润医药负责人张某甲等多家被管理医药企业相关负责人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24.6万元,并在监管工作中给予关照以及在一些药企申请医保定点工作中给予照顾。根据统计,向其行贿的药房、医药企业负责人13人,涉及13家企业。向其行贿最多的是国胜大药房的负责人何某,送给他7万元财物。而施伟国的落马也与今年我省检察机关集中查处医药领域职务犯罪有关,何某作为其中的关键行贿人员,曾向多名官员行贿。此次,施伟国的落马也是检察机关在何某交代情况后顺藤摸瓜牵出。今年4月13日,施伟国被正式逮捕。

为情人主动索贿辩称借款

在受贿之外,施伟国还发展了与葛某的婚外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间,葛某欲购买住房但缺钱交纳首付款,施伟国遂以朋友购房需要首付款为名,向张某甲、张某乙索取现金。两人随后应他的要求和安排,分别转账10万元、3万元到葛某化名所办理的银行账户上。葛某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购房。

2016年4月25日,葛某在得知施伟国被检察机关处理后,担心此事败露,将13万元归还给这二人。庭审中,施伟国承认受贿的事实,但对索贿情节提出异议,他声称那13万元系葛某向张某甲、张某乙借的钱,即使认定为受贿也应将葛某的还款认定为施的退赃行为。法院调查后认定,施伟国在向张某甲、张某乙“借款”时并未说明何人借钱,两人是因为施的职权才给付,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出具借条,且在此之后,施伟国还继续收受两人贿款。后葛某担心事情败露将钱退还,是一种掩饰行为,不能认定为施的退赃行为。

原标题:合肥食药监局市场监督处原处长施伟国获刑3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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