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互联网的兴起带来的“网购”、互联网金融等新元素,也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环境有了不少新变化。8月6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我省拟对条例进行修改,修订草案稿目前已经出炉。从即日起至8月25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将通过省法制办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店堂告示”限制消费者权利或违法
在《修订草案》中明确,经营者不能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也不能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此外,商家不可以用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未明示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征得其同意也不能收取相应费用。
网购商品拆除包装不作拒退理由
草案中,商家需要对商品承担“包退、包换、包修”凭证并履行承诺。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新规中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应当保证商品及附件完整,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拆除商品包装或者试用、调试、安装商品为由拒绝退货。
小区规划变更不通知或担违约责任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消费者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向消费者收取的商品房预购订金等费用。
宣传海报、沙盘等宣传房屋和规划设施的说明、允诺具体确定的,视为合同的内容。
小区规划存在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购买的书面答复。消费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消费者有权不予购买;消费者未予购买的,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小区公共设施不能随便租售
《修订草案》中明确小区不得擅自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小区里的公共建筑、公用部位或者公用设施、设备,物业不可以擅自出售、出租、许可或者默许他人使用,损害业主利益。
物业不得有拒绝公示其资质、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费用开支等情况以及有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通讯套餐结余或不清零
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服务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没有法定事由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减免相应费用,并赔偿损失;以套餐方式收费的,应当按实际接受的服务计量收费,未使用完的不得清零;未经消费者同意,绑定软件自行开通上网、电话、短信等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教育培训玩“虚假宣传”可要求退款
从事非公益性或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如果办学者不具备资质,或者有虚假宣传,安排不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等规定情形的,受教育者可以提出退学退款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受教育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培训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测鉴定费或由经营者先行垫付
消费争议的处理,可以采用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五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诉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明确的投诉要求、理由和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证据。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责任明确后,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最低或罚3000元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需要按相关规定支付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三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