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党纪处分条例新增规定:党员信教经教育后未做转变,劝其退党
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修订的《条例》中新增对信教党员的处理。
但其实,关于“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这条党纪规定,也并非“新鲜事”。这一直都是党内不断重申、严肃管理的方面。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事关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且事关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共依据不同历史时期的情况,在具体工作中“因材施教”、细心处理。但无论什么时期,“党员不得信教”这条红线从未放松。
建国初,鉴于当时国内实际情况,党内曾针对全民族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对于要求入党但又一时不愿放弃宗教信仰的人,只要其他方面已够入党条件,便允许吸收入党;但入党以后再从教育和革命实践中帮助他们逐步清除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
截图来自《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1982年,中央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同时指出,“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族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这项规定的执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但是,“在新发展党员时,必须注意严格掌握,凡属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不勉强吸收。”
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开宗明义指出问题,“当前,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特别是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宗教势力影响较大的地方,情况更为严重。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又强调,“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
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会议也再一次严肃批评“党员可以信教”的错误观点,郑重明确指出,我们党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这就是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并特别强调共产党员不能信教是政治纪律。
随后光明日报刊文称,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树立正确对待宗教的三重态度,即不信仰宗教的态度、多学习宗教知识的态度和多关心信教群众的态度。
2017年,国家宗教局长王作安在《求是》刊文,“对已信教党员,要通过思想教育使其放弃信教,经教育后仍坚持不改的必须进行组织处理”。这是宗教工作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
王作安还提出,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如果天真地认为宗教只是个人私事,就会在政治上出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此外,做宗教工作也必须坚定政治方向、强化政治担当。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要想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这些关系都要处理好,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不过,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引导宗教工作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相适应。虽然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存在差异,但在建设美好社会上是完全一致的。广大信教群众同样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对于“党员不得信教”的表述,各中央部门、重大理论刊物的表述始终如一。
此外还不得不提近年的一次舆论大讨论。
2016年,全国政协常委、民宗委主任朱维群在环球时报发文驳斥“党员信教及信徒入党”的问题。
截图来自中国知网
《世界宗教研究》杂志2016年第一期首篇刊登题为“论积极引导宗教的现实意义”长篇文章。该文一方面表示认同“共产党员不能信教”,另一方面又倡言“宗教信徒可以入党”。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近1个月后,《新华文摘》又再次转发这篇文章。
由于此文作者卓新平是著名宗教学学者,又在宗教研究领域负有重要领导职责,所以文章一出就受到学界广泛关注,也受到一些学者的尖锐批评。6月3日,文章作者作出激烈反批评,继续坚持“信徒可以入党”问题应允许研讨,同时谴责批评他的人是“肆意把学术问题变为政治问题”。
对此,朱维群在环球发表“为什么宗教信徒入党行不通”一文,连续五个提问,厘清了原文作者在基本认识上的重大错误。他写道:将“信徒可以入党”和“党员不能信教”二者同时施行于中国共产党,在逻辑上是无法说通的,在工作上是无法操作的。因为在吸收宗教信徒加入党组织的那一刻,问题就变成了党内允许宗教信徒合法存在,变成了党员可以信教,“党员不能信教”原则便遭否定。如果一定要说,“信徒可以入党”与“党员可以信教”的区别,也仅仅在于具体人员是先入教还是先入党。
当然,关于党纪处分条例中提到的“党员不得信教”,并非单指某种宗教,对于共产党员迷信崇拜、从事宗教活动、从宗教寻求慰藉等情况,一律严加整治。
在过去中纪委的通报中,也曾对落马大老虎在诸如宗教迷信问题上做过专门批评。
据《法制日报》记者2016年梳理,被中纪委通报党纪处分的7名涉封建迷信党员领导干部中,有省部级领导干部5人,厅局级领导干部2人。
5名省部级领导干部包括广东省副省长刘志庚,武钢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主席白雪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2名厅局级领导干部则是辽宁省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思福和福建省厦门市原副市长李栋梁。
截图来自法制日报
共产党员不信仰任何宗教,这是由共产党员自身的信仰和理论支柱所决定的,也是作为共产党员的一条思想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