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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后最高法为何提审牟其中信用证纠纷民事案件?

  (原标题:解读:21年后,最高法为何提审牟其中信用证纠纷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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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网络图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历时21年的 “牟其中案”有了进展。10月9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涉及牟其中的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由最高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最高法院提审后,案件将按照民事二审程序审理,有律师预测该案改判可能性很大。

  曾递交刑事申诉书及125页证据

  民营企业家、现年77岁的牟其中曾创立起南德集团,因“飞机易货、卫星发射、开发满洲里”而被公众熟知。1997年南德集团曾因信用证纠纷被提起民事诉讼,牟其中也牵涉其中,近日该案由最高法院裁定提审。

  最高法院裁定书显示,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因与被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二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7)259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院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公开报道显示,1997年8月,原告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依次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有关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该案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且有关部门已立案侦查,由于我国凡是涉及到民行交叉的案件,我国法律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规定,法官裁定民事案件中止诉讼。

  1999年2月5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牟其中、夏宗伟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年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力终身。两年后,牟其中被改判为18年有期徒刑。

  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后,上述由中行湖北分行作为原告,被告依次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有关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的民事案件由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

  2002年1月23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中行湖北分行垫付的信用证所有款项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轻工偿还,贵阳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德集团与中行湖北分行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南德集团不是信用证项下债权的从债务人。

  此后,贵阳交行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 2002年7月1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贵阳交行不服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3年2月18日,南德集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同年3月,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夏宗伟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正式递交了刑事申诉书及随附的共达125页的证据。

  2016年5月30日,代理人夏宗伟从湖北高法领取到了湖北高法审监庭的民事再审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书判决:南德集团不是湖北中行信用证案件的当事人,与信用证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湖北中行的信用证垫款由湖北轻工偿还,贵州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终审判决书认定,2001年、2002年一、二审判决认定正确。终审裁定,再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两年后,该案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作出裁定,宣布案件由最高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民事提审与刑事申诉并无关联

  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指令到达法院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后,再审的审理即应开始,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应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由下级法院作出裁定,进行再审。

  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德峰告诉记者,至于哪些案件适用提审,哪些案件适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未做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值得关注的是,牟其中民事案件是先由最高检察院抗诉后才由最高法院提审。孔德峰也透露,实践中,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抗诉比例不高,由于案件已经过湖北省高院再审才能由检察院进行抗诉。

  此次牟其中案民事案件提审是否更有利于其刑事案件申诉?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记者,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民事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并不一定会引起刑事案件再审程序启动。由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证据和法律事实认定标准不一,刑事案件需要达到“排他性和唯一性”,而民事案件只要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就可以。

  许浩也表示,实践中由最高法院直接提审的案件数量并不多,直接提审可能是为规避地方干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但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这也就意味着,案件经最高法院提审后,应当按照民事案件二审程序进行审理。许浩表示,一般而言由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改判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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