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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文:借疫情污名化中国,于法不容

  当下,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大流行。面对百年不遇之世界公共卫生危机,各国本应守望相助,合作应对,但美国一些反华政客接连抛出针对中国的荒谬论调,企图将新冠肺炎疫情政治化、污名化。近来,其他一些国家个别政客和媒体也随美起舞,推波助澜,更有甚者,有人开始炮制针对中国的“索赔诉讼”,还有非政府组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所谓的“病毒战”申诉,这场由美国蓄意挑起的针对中国的舆论战、外交战,大有向法律领域蔓延之势。笔者作为长期从事国际法研究的专业人士,觉得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大声疾呼:借新冠肺炎疫情污名化中国,于法不容。

  

  关于疾病或新型病毒的命名,世界卫生组织有明确、统一适用的法律准则,各国均应严格遵守。任何将新冠病毒与特定国家或地区挂钩或连接的言行,不是无知触法,就是知法犯法。

  基于对历史上疾病命名的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尤其是2012年“中东呼吸综合征”和2009年来自北美的“猪流感”命名所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2015年5月8日,世界卫生组织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共同制定《病毒命名最佳实践原则》,更新了病毒命名准则,明确规定在疾病名称中应避免使用地理方位、人名、动物或食物种群,涉及文化、人口、工业或职业(如军团)和可煽动过度恐慌的术语。世卫组织进一步解释了更新病毒命名准则的根本原因,即“近年出现了若干新型人类传染病,使用‘猪流感’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名称因对某些群体或者经济部门造成的污名化而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近来,受新冠肺炎疫情污名化逆流的影响,美国社会中对亚裔语言甚至人身攻击的现象激增,是一个最新例证。可见,新病毒命名准则的核心就是要避免病毒或疾病命名的污名化。

  根据2015年病毒命名准则和世界公共卫生领域实践,世卫组织于2020年2月11日宣布,2020年开始全球流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将正式被命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其中,“CO”代表英文Corona(冠状),“VI”代表Virus(病毒),“D”代表Disease(疾病),“19”代表疾病发现的年份2019年。与此同时,由于引发该肺炎的冠状病毒与引发非典(SARS)的冠状病毒具有高度亲缘性,该病毒被命名为“SARS—CoV—2”。对此,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明确表示:“为新疾病命名很重要,它可以防止人们使用其他不准确或带有污名化的名字。”“我们想要一个不影射任何地理位置、动物、个人或群体的名字。”世卫组织卫生紧急项目负责人迈克尔·瑞安也指出,一直以来我们传递的信息很清晰,病毒没有国界,不区分种族、肤色和财富,“2009年(H1N1)流感大流行始于北美,但我们没有把它称作‘北美流感’。当遇到其他病毒时,我们采用同样的命名方式,避免同地域联系。”世卫组织对新冠病毒和新冠肺炎的命名,完全符合世卫组织的病毒命名准则和世界公共卫生实践,科学、合法,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任何将新冠病毒与一个国家、一个地方联系在一起的言论均是违法的、不可接受的。

  

  与在新冠病毒名称上污名化中国一脉相承的是将本国疫情蔓延的责任归咎于中国的所谓“中国责任论”。美多位共和党参众议员公开兜售“中国责任论”,鼓噪“起诉”中国,甚至还打起了中国购买的美国国债的主意,公然声称“我们需要从迫使中国支付新冠病毒给美国造成的负担和成本开始……总统应该迫使中国减免一大部分美国债务”。美有关政客在新冠肺炎疫情问题上要求中国承担责任的种种言论,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第一,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科学界至今未确定新冠病毒的起源地,国际法上也无病毒起源地国家责任的任何规定。探究病毒的来源很重要,但这项工作有待于科学家们的持续努力,不应该被政治化。即使未来确定了病毒起源地,国际法上既无条约也无先例要求病毒起源地国承担其他国家的抗疫损失。因为作为自然界的客观存在,病毒没有国界,疫情不分种族,其产生具有偶然性,经由哪一种中间宿主传导至人类也具有偶然性。

  从本质上说,突发大规模流行疾病疫情,属于世界公共卫生事件,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因而不存在所谓的疫情首发国的“国家责任”问题。例如,在2009年H1N1病毒导致的“猪流感”全球大流行中,美国被确定为病毒来源地,墨西哥是疫情首发地,美国未要求墨西哥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国家也未要求美国承担赔偿责任。新冠肺炎疫情“中国责任论”出笼后,在国际法学界应者寥寥,即是明证。在美国,国际法学者凯特纳教授撰文告诫说:“别费力为新冠病毒起诉中国了”。

  第二,根本就不存在所谓中国政府“隐瞒疫情”和“不作为”的客观事实。中国首先报告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中方始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本着公开、透明、负责任态度,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毫无保留同世卫组织和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分享防控、治疗经验,并尽力为各方提供援助。事实上,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境内共发现27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31日当天中方即向世卫组织作了相关通报;2020年1月7日实验室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并获得全基因组序列,1月12日中国向国际社会公布和分享了新冠病毒基因序列。这些工作得到了世卫组织的高度赞扬,认为中国充分及时有效地履行了《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义务。国际社会普遍公认,中方行动速度之快、规模之大,世所罕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方采取强有力防控措施,中国人民做出了巨大牺牲,中国有功无责。

  第三,根据国际法,国家责任的产生,在受害国的损失和责任国的不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中国对美国没有实施任何可归因于中国政府的国际不法行为,中国的防疫抗疫行为与美国因疫情大规模暴发可能遭受的损失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首先,中美之间没有关于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方面的双边条约或协定,因而不存在任何涉及双边条约义务的违约情势。其次,尽管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缔约国只负有向世卫组织通报疫情的义务,中方还是及时并持续向美方作了通报。美国最早获知中国的疫情信息,并一直获得持续的更新信息,完全有机会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但在国际层面,所谓“中国责任论”,无非是美国个别政客的“甩锅”和“推责”之作,可以休矣。

  三

  在美国政客的鼓噪下,一些别有用心的民间组织和律师开始遥相呼应,试图以各种毫无根据的道听途说、恶意揣测为由对中国发起诬告滥诉。这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在法律上根本就站不住脚,美国法律界也普遍不看好。

  首先,这些所谓的“集体诉讼”,蹭热点,博眼球,诬蔑抹黑,逻辑混乱,在法律上极不专业。分析在美国法院现有的“集体诉讼”案件的起诉文书,美国当事人以所谓恐怖主义例外、商业例外、侵权例外等程序法上的理由,主张美国法院可以对中国政府行使司法管辖权;以所谓实质性支持恐怖主义、合谋引起美国公民伤害甚至死亡、人身攻击、疏忽大意、妨害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活动的严格责任等实体法上的理由,主张中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看似言之凿凿,但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方面,均经不起推敲。

  仅从诉讼程序上看,美国法院就不具有司法管辖权。19世纪中叶起,“国家豁免原则”就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国国家、政府及其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和执行。在本案,由于被告并不是普通民事主体,作为外国政府,法院需要首先判定被告是否适用主权豁免原则。两起案件的原告分别主张适用恐怖主义例外、商业例外和侵权例外规则,但是在法律上均难以成立。

  关于恐怖主义例外,美国2016年《反资助恐怖主义法》规定:一个国家如果支持恐怖主义行为且导致美国有关人员的伤害,美国当事人可以在美国法院直接起诉这些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因此,只有当外国政府资助恐怖行为导致美国公民受伤或者死亡时,才构成主权豁免例外。这在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在得克萨斯州联邦地方法院的第二起“集体诉讼”案中,原告根据网上谣言认定中国“未能保护被禁止且非法的生化武器,对其意外泄漏也未能提供充分保护”,因而需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这种毫无事实根据的臆断,令人啼笑皆非,怎有可能在法律上构成国家主权豁免的例外?

  至于商业例外,在本案也不存在。虽然美国在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上奉行限制豁免主义,国家豁免仅适用于外国国家主权性的公行为,而不适用于商业性质或私人性质的政府交易行为,如果外国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或商业主体参与商业活动或交易,因该商业活动或交易产生的纠纷可能不能享受美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豁免,但是,在这两起案件中,被“指控”的中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政府行为无疑属于政府公共管理行为,没有任何商业属性,即使按照限制豁免主义,也完全适用国家豁免原则;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基础性的商业交易关系;中国政府的抗疫行为与美国法院也没有最低限度的联系。这些都不满足限制国家豁免权的商业例外的适用条件。

  关于侵权例外,如前所述,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方面,中国对美国没有实施任何国际不法行为,中国的防疫抗疫行为与美国因疫情大规模暴发可能遭受的损失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何来“侵权”责任?

  根据主权平等和国家豁免原则,对于任何以我国家或政府为被告的境外诉讼,我均应坚决反对。

  新冠病毒仍在全球肆虐,危机史无前例。病毒没有国界,疫情是人类共同的威胁,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唯有团结合作,携手应对,才能战而胜之。将新冠肺炎疫情政治化、污名化,败坏国际合作氛围,滥诉诬告干扰抗疫大局,于法不容,是邪道,必须坚决遏制。

  (作者为法学博士、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特聘教授,原题为《借疫情污名化中国,于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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