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题,发布6件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典型案例。
统筹办案与管理、优化层级责任、压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责任……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编选的案例认真考量了定责、明责、督责、考责、追责等重点环节,集中反映了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明责定责、问责追责,完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的做法成效。
检察权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江苏省检察机关紧抓落实司法责任的关键环节,以三个明晰、三个重点、三个保障,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制度与科技相结合、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实现检察权运行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三个明晰”为司法办案科学定责,分别为明晰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明晰各主体的监督职责,明晰各部门的衔接配合。
“三个重点”确保检察官规范履责,第一是以风险源头把控为重点,强化经常性教育提醒,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排查。梳理出司法办案相关职权190余项,排查出廉政风险点550个,建立相应防控措施1000余条,并且强化了案件备案审查。
第二是以案件全程监督为重点,加强部门负责人过程监督。部门负责人通过业务系统实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并有权对重点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提出审核意见、视情况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建议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议等,确保本部门案件办理质量。加强案件全流程监督,自主研发案管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案件全流程、全留痕自动实时监管。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机制以及检察官联席会议、重点案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事中监督。
第三是以定期评查督察为重点。坚持“专项评查+随机评查”,会诊案件质量。针对重点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常态化开展随机评查。2020年在全省推广网上异地专业化评查,异地评查案件共8673件,形成问题清单,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通报,评查问题整改率98.65%,同比上升6.38%。坚持“常规督察+专项督察”,推动解决易发多发问题。
“三个保障”确保有效追责。业绩考评保障正确导向,研发“江苏检察机关考核平台”,制定考评实施办法、指标和计分规则,围绕办案质效,以省院“标准库”+各级院“本地库”的形式,细化完善考评体系。突出办案质量,“标准库”302个指标中,办案质量指标占比47.7%。同时,坚持将司法监督结果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指标,并记入个人司法档案,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树优等挂钩,有效保障规范司法正确导向。
智能监督保障运行高效。创设智能化精准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创新市内跨县区案件质量网上交叉评查、全省跨市指定罪名网上专项评查机制。建成使用视讯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远程监督全覆盖,办案场所使用规范率上升至98%、检察人员办案行为规范率上升至99%、办案安全率实现100%。
严肃追责保障监督刚性。加强检察官惩戒,出台《江苏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惩戒办法,明确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程序,对检察人员因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司法责任。常态化检视案件,对存在瑕疵、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认真开展检视剖析。强化追责问责,对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监督失责或违反办案程序和相关规定等情况的责任人,分别采取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问责,在全省检察机关形成震慑。
【典型意义】 自立体构建检察办案责任体系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案件质量指标持续向好。2020年无罪案件数量、撤回起诉、法院退回案件数量下降,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抗诉改变率与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位列全国前列,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数大幅上升,采纳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数同比显著上升。通过构建定责、明责、履责、考责、追责的有效闭环、环环相扣,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效防止了案件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
构建基层院综合评价体系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在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同时,对原有层级化评价体系进行重构,坚持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检察业务与检察管理、静态考评与动态监测四个维度的融合,构建了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综合评价体系,有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措施有:
坚持系统观念,实现评价精准化。注重提前谋划,突出办案质效,将“案-件比”作为刑事检察核心指标,对能够直接评价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的无罪判决数等6个刚性指标,只要发生即给予负向评价。加强系统集成,在确保评价体系相对稳定情况下,对已经形成定式的指标适当瘦身。
预留发展空间,实现评价本土化。注重发挥评价的整体作用,针对各院情况不同,除了规定硬性指标外,不搞一刀切,给基层院特色工作留下自主的空间,鼓励各基层院根据具体情况,打造本土自身的特色亮点。截至目前,全市各基层院凝练形成了晨曦未检、西青检察KPI(关键绩效指标)等21个工作品牌。
完善指标体系,实现评价动态化。随着司法理念、工作部署、工作重点等的变化而进行实行动态调整,与时俱进“增、减、调”。“增”就是需要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检新的要求或举措,及时添加指标,确保落实。“减”就是当有些考核项目已经发生变化或不合时宜,应从评价中及时剔除。“调”就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业务工作的侧重点可能有所调整,评价项目标准也相应调整,使靶向性更加精准。
借助科技手段,实现评价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明确考评“数据以案管为准,案管以系统为准”的原则,检察业务数据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取,数据更加科学、准确、客观。
【典型意义】 天津市检察机关的综合评价体系运行两年多来,与检察官绩效考评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原有基层院考核体系的弊端和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上发挥了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增强了上下层级监督指导责任落实力度,提升了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各地实化监管责任细化办案责任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聚焦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在细化办案责任、实化监管责任方面,黑龙江省、云南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甘肃省天水市检察机关的经验做法也入选了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建立区别于普通员额检察官考评制度的市分院检察长考评规则,是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合理化、精细化的内在要求,也是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有针对性地引领这类考评主体的工作侧重,以更好地发挥领导干部在检察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
云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完整办案、亲自办案的要求,着力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担当,持续压实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责任,在亲自办案中发现深层次问题,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数据分析,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规范羁押措施裁量权,对落实司法责任、强化司法人权保障、降低审查羁押率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省天水市检察院紧抓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关键环节,探索检察官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制度,为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和管理提供了可量化、易操作的制度样本,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