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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首案有何启示?有助推动我国破产制度进一步完善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市民梁先生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这是我国境内审结的“个人破产”首案。“个人破产”案件在深圳破冰,有助于推动我国破产制度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社会良性发展需要成熟的破产制度保护,完整的破产制度由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共同组成。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建立了企业破产制度,解决了国有企业良性退出市场的问题。不过,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并未随企业破产制度一同建立。

  应该看到,市场中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除了法人企业外,还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这些非法人企业的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这些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这些主体在还不起钱时,往往被追债者逼债,甚至牵连子女家庭,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

  与此同时,一些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普通个人同样需要破产法律保护。目前,个人消费贷款呈持续迅速增长态势,相应的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人还不起债务的情况。如果能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依法免除困境中的个人相关债务,除了能使其重新开始正常生活,还能防范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个人破产制度是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手段进步以及信用制度的完善,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需求已经日益急迫。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也许有人担心,允许个人破产会不会给“老赖”开后门,使其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其实,这种担心可在立法层面给予解决,可制定一系列条款来防止恶意逃债。比如,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再如,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规定债务人在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如限制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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