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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理

  2021年9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将石料加工厂建筑及道路建设于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该石料加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紫荆关段”是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人文遗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范畴。被告公司非法占用“明长城-紫荆关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修建石料加工厂,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修复环境或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用、向社会公众道歉、承担鉴定费用;同时,因被告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于持续状态并延续至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生态功能损失费用等额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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