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揭牌仪式暨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座谈会在深圳举行。深圳成为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在10月15日共同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后率先启动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城市。
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春主持揭牌仪式。他指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作为全国第一个证券仲裁中心,其诞生和先行先试充满了动力、活力和创新力,因为有“四轮驱动”。首先,是综合改革试点驱动;其次,是部市协同创新驱动;第三,资本市场需求驱动;第四,人才高地建设驱动。
今年6月,根据中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任务要求,深圳市委深改委审议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改革方案》,深圳在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上走在全国前列。成立之初,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有非常明确的目标,就是要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我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共同推动营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的营商环境,努力在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同时为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创新提供新的制度经验。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期货纠纷也日益呈现出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涉及主体众多、行业特点明显、解决难度大等特征。提高证券期货纠纷和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公平性、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强化处理结果的法律约束力,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保障证券期货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和迫切要求。
深圳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李至斌在致辞中表示,中国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在深圳的先行先试有长年的协同创新基础,未来深圳证监局将在更高起点贯彻落实《试点意见》的要求,全力支持证券仲裁中心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持续提供相关专业支持,指导行业协会与证券仲裁中心加强合作,在仲裁员选聘、业务培训、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协助;
积极引导证券期货当事人主动选择证券仲裁中心解决纠纷,发挥“调仲对接”的专业性、时效性、保密性等优势,继续在完善资本市场治理、持续健全立体有机的投资者保护体系方面探索可复制的工作经验。
数据显示,2020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7453件仲裁案件,争议金额合计人民币616.29亿元。其中,金融和资本市场类案件达4126件,占受案总量的55.36%,争议金额330.52亿元,占总争议金额的53.63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唐瑞表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的成立,率先落实了《试点意见》的要求,对于资本市场意义十分重大。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的成立,是落实“双区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贯彻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意见的重要措施,是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深交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合作,为推进证券仲裁中心建设,今年3月,深交所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紧密合作关系,共同探索建立国际一流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
上交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卢文道在上海通过远程会议致辞指出,推进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恰逢其时,时机很好。这个“时”,对资本市场而言,重大时机就是注册制改革。他强调,近年来,特别是试点注册制改革之后,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备。近日证监会、司法部依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加强了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组织、业务、人才和机制保障,在推动这个难题的解决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卢文道提出3条建议,希望做好提请仲裁协议条款的具体安排、降低中小投资者仲裁成本、推进仲裁案件示范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总法律顾问牛文婕通过北京分会场远程会议介绍,仲裁作为一种法定的商事纠纷解决制度,具有专业性强、程序灵活、一裁终局、经济高效、注重保密、裁决可依法强制执行等优势,契合证券行业特点和发展的需要,因此,设立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对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和专业化建设意义重大。
她指出,新三板自成立以来,始终坚守服务中小企业初心,特别关注市场中证券纠纷呈现出的不同特点,因此新三板一直致力于推动完善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未来愿与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进一步加强沟通合作,发挥证券期货仲裁机制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行稳致远。
揭牌仪式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自民向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对外经贸大学高西庆教授,香港证监会原主席、中国证监会原首席顾问、华南(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梁定邦,北京大学原常务副校长吴志攀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原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郭晓文等六位著名专家颁发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专家委员聘书。
根据《试点意见》要求,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