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扶?”扶!“救不救?”救!“管不管?”管!当下,立法和司法都在为见义勇为者强力撑腰。日前,备受关注的沈阳“好心施救压断老人肋骨遭索赔”一案迎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救助人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网友点赞称,判决给了见义勇为的人放心助人的底气,让善意得到守护。
近年来,“扶不扶”“救不救”“管不管”成为一些人心中的道德难题。日前,备受关注的沈阳“好心施救压断老人肋骨遭索赔”一案迎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救助人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网友点赞称,判决给了见义勇为的人放心助人的底气,让善意得到守护。
现实生活中,一些热心助人、救人者事后被索赔、追责的现象时有发生。辽宁省审判业务专家金上杰认为,该案依据民法典,鼓励善行善举,保护了见义勇为者。
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
2017年9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的齐老太到药店买药。药店老板孙向波回忆说,齐老太买了两盒药后说自己血压高,要求孙向波给她测血压。“测完把我吓一大跳,大姨的血压低压120,高压200。”正在孙向波给老人拿药时,老人晕倒,没了呼吸,颈动脉也不跳了。
孙向波赶紧为老人实施心肺复苏。5分钟后,老人苏醒过来。孙向波拨通120电话,并联系了齐老太的儿子。1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老人送往医院。
没想到,一个多月后,孙向波收到法院传票,齐老太家属要求他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总计9800余元。待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还需支付近10万元的赔偿金。
原来,齐老太被送到医院后,经医院检查,老人双侧12根肋骨骨折、右肺挫伤、患上低血钾症,共住院18天。齐老太的儿子认为,母亲晕倒前,服用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孙向波的救助不专业,这才致使母亲受伤。
孙向波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他认为,出现12根肋骨压断的情况,是必要强度的施救行为造成,并非自己故意和手法不专业。
法院判决施救者不承担抢救过错责任
辽宁省康平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范伟红表示,案件有两个争议点:吃药的结果和老人心脏骤停的后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施救的时候,做心肺复苏的行为是否规范,对造成的后果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向三名医学专家咨询,专家认为,孙向波有执业医师证,做心肺复苏的过程也符合规定,不需要承担责任。
2020年12月,康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孙向波不应承担抢救过错责任,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齐老太一方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持续引发热议。有网友称,判决给了见义勇为者放心助人的底气,让社会不再冷漠,让善意得到守护。但也有部分网友质疑,心肺复苏压断了肋骨,是否太用力了?康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齐亚丽介绍,心肺复苏有几大并发症,其中一项并发症就是多发肋骨骨折,临床做心肺复苏要求按压深度至少达到5厘米,按压频率必须在100次之上,才能达到好的效果,“对于岁数偏大、骨质疏松的患者,很容易出现肋骨骨折”。
司法判决化解个案冲突、传递价值观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金上杰表示,第184条规定的背后是立法导向的考量,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有益于社会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从而消除挺身而出时的顾虑、扶危济困后的麻烦,让善行得到奖赏。
2021年8月颁布的医师法第27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的该规定与民法典第184条的精神相一致,均要求紧急救助免责事由应具备三个要件,即救助情形的紧急性、救助行为的自愿性,以及针对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而非其他人造成的损害免责。
金上杰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因见义勇为引发的纠纷时,法院也要对见义勇为者的英勇表现予以肯定,在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持宽容态度。
“见义勇为一般存在紧迫性,在紧要关头不容许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因此不能苛责见义勇为者承担通常情况下才能达到的注意义务。”金上杰说,司法机关应当在恪守法律和程序,尊重证据和常理,强调逻辑和事理的基础上,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使司法判决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
“非常感谢法律再次维护了正义。”收到判决结果时,孙向波说。这个案子给孙向波带来了不少影响,附近的很多居民一度不再光顾他的药店。2019年6月,孙向波把药店关了,不过,手里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他还坚持年检。下一步,他打算把药店再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