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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刊文:治理网暴言论,需要法律加持

  近期,网暴言论引发了社会关注。网络社交平台实行匿名化(化名)表达,这就像人戴了面具,不再有现实空间的群体压力,更容易进行激进性、攻击性表达。一些网民为了博取眼球,大量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动不动就上升到民族、国家高度。

  对网暴言论需要综合治理,但这些年来各种对策收效有限,主要原因是强制力不够。随着互联网监管进入深水区,我国对社交平台的法律规范明显滞后。当前,不仅针对个人的网暴言论危害严重,一些地域、种族、职业歧视言论,以及宣扬暴力、迷信等言论也日益泛滥。因此,加强立法,用刚性手段促进网络空间的规范治理是必要的。我国应及时出台相关的网络社交法,本着“言论有边界,平台有义务,个人有责任”的治理思路,防止网络空间成为不法言论的大染缸。

  第一,在价值取向上,未来立法应当确立“网络言论有边界”的理念。言论自由是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但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立国理念,言论自由不允许挑战国家的基本价值观。例如,按照《德国刑法典》,“公开赞扬、否认和美化纳粹罪行”属于“煽动民众罪”;同样,公开使用违宪组织的标志、徽章、制服、标语和问候形式(如纳粹礼),都是犯罪行为。在多数国家,宣扬军国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言论,都属于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我国未来的网络社交法在肯定言论自由原则的同时,也应当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为网民言论设置红线。

  第二,在治理模式上,未来立法应当确立“治理权下沉”的思路,由平台承担主要治理责任。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发达国家一般都将社交平台的言论治理权交给平台,这也符合“问题制造者就是问题解决者”的基本法理。例如,为了整治网络上的“仇恨、煽动性言论以及虚假新闻内容”,2018年1月,德国出台了《网络执行法》,要求社交网络平台履行严格的治理义务,加大了平台的治理责任。该法要求社交平台使用详细的在线举报表单;必须在遭举报后24小时内删除明显的违法言论;在举报后7日内处理争议言论;必须提交关于治理非法言论的季度报告等。同时,为了敦促社交平台履行治理义务,对违法的平台最高可处5000万欧元的罚金。

  我国亦然,社交平台有更多的治理技术,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网暴言论及其谐音变种,也有更多的治理手段,如通过关闭私信功能、拉黑或举报发布网暴言论者的账号。事实也证明了平台治理效率更高。如果通过行政执法力量查处1000个账号,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公共资源。因此,未来应建立“平台管用户,政府管平台”的双层监管模式。

  第三,在责任导向上,未来立法应当强化对网暴言论者的溯源治理。网暴言论日益加重的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为零。很多键盘侠本着“法不责众”的侥幸观念,肆意攻击他人。实践中,因网暴言论导致他人自杀的案件多次发生,例如,2021年10月,身患抑郁症的网红博主“罗小猫猫子”在一场直播中自杀身亡,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网友弹幕留言怂恿她自杀。在类似案件中,网暴言论对危害后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追究责任的情形极少。经过一次次类似事件,网络空间已经逐渐形成了“网暴杀人无责”的可怕观念。未来立法必须强化对网暴言论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对网暴言论分类处理。少数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侮辱、诽谤罪处理,而且考虑到网络空间取证难,不应当按照自诉案件处理,而应参考“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诽谤案”的模式,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当然,多数网暴言论者尚不构成犯罪,而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社交平台应当采用“禁言封号”制,停止其一定时间内的发言权(私信权),或者直接封号,这也是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未来立法应当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为了防止转移平台现象,我国应当建立跨社交平台的黑名单制度,在一个平台对网暴者禁言封号后,其他平台也应当采取同步措施。当然,立法也应当设立改正申诉机制,允许被禁言封号者向监管部门投诉申请公平处理,同时设立禁言封号撤销制度,允许被禁者经过一定期限后重新申请监管下的账号使用权,进而形成引导从善机制。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而建章立制是首要任务。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发展,传统的管理措施逐渐滞后。网暴现象的背后,正是旧制度与新问题的冲突。治理网暴言论,我们需要从网络空间的仇恨、极端、暴力等言论日益加剧的大视野出发,及时出台立法,强化各方责任。只有法律加持,才能建立一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井然有序的网络空间秩序,才能让互联网真正成为为人民谋福利的工具。

  (作者系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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