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合肥房产过户不再审查婚姻
伴随着一年过渡期的结束,在合肥市有房的夫妻需要注意了,回家看看房产证,如果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可以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房子。从7月1 日起,合肥市房屋登记模式正式由“审查婚姻关系”改进为“询问共有关系”。也就是说,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经询问归其所有,谁就有权处置房屋。
2015年6月19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合房〔2015〕73号),为保持房屋登记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设立了一年过渡期。到今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文件将正式执行。
记者了解到,部分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已经贴出了相关提醒通知,如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庐阳分中心提示,从7月1日起,登记模式正式由 “审查婚姻关系”改进为“询问共有关系”,即在房地产权登记时,只对权利共有情况进行询问,如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内容一致,便可办理相关登记业务。也就是说,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经询问归其所有,谁就有权处置房屋。
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在前期购房资格审查中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此类房屋的各类房屋登记仍应对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共有的,需夫妻共同申请。晨报记者 余佼佼
如何在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
既然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权处置,那么为避免房屋被一方卖掉的风险,如何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呢?记者专门采访了房产部门权威人士进行了解答。
问:夫妻共同房产,如何登记?
答:夫妻共同房产可以登记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也可以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相关人士提醒,为了维护一方利益,在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时,如共同购买(含夫妻)房屋,应该在合同中签署全体共有人,申请房屋登记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房屋登记部门依据申请,将商品房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登记簿中记载为权利人。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的受让房屋登记按同样方法处理。
问:已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姓名(以及减名、份额变更等),该如何办理?
答:在房子没有贷款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结婚证、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不动产权证。
夫妻共有房屋的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相关登记以前已经做过,现在继续开展,以后也能够进行,没有时间限制。房屋登记部门提醒大家,应该针对家庭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安排,确有必要的,可以有序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注意,要想在房产证上加减名字,房屋有贷款,已经办理他项权证的房屋不能单独办理变更登记。如需办理有关登记应该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协助办理相关登记。通常情况下,银行不会同意。
问:夫妻共有房屋相关登记需要缴纳契税和登记费用吗?
答: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所有,只要双方到场,均可办理变更登记,免征契税。涉及的登记费、印花税、权证工本费按规定收取。即住宅房屋登记费为50元/套,非住宅房屋登记费为550元/宗;印花税为5元/本;工本费为10元/本。
问:夫妻之间关于房屋登记产生纠纷怎样处理?
答: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其姓名,但另一方不同意,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属共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问:离婚后如何办理析产登记?
答: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为另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应持身份证明、离婚证明、离婚析产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离婚析产手续。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单方申请办理离婚析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