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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明确“立法之规” 为立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如何才能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的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这需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需要制度的保障。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获通过,这部堪称“立法之规”的规定明确了不同法规项目的起草主体,并对立法协商的对象、范围和形式作了明确与规范,从而进一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以制定更加务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

一部地方性法规,关系到多方利益,《规定》将民主立法与听取民意放在了重要位置。《规定》在立法论证、法规调研、法规起草和修改等不同立法工作环节,明确应当充分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充分听取市委法制工作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

对于专业性强、争议较多的法规或条款内容,有必要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规定》提到,对于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法规草案,或法规草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听证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法制工作委员会应组织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

谁应该是法规项目的起草主体?人大、政府部门还是其他机构?《规定》明确提到,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机构牵头起草或直接起草,也可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起草;对政府部门牵头起草的法规案,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参加并督促起草进度。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规定》提到了部分法规“可交专家、第三方机构起草”,从而进一步提高法规专业性、科学性,确保科学立法。其中提到,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案,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起草,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

谈及制定这部《规定》的初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我市多年来的立法工作实践证明,唯有认真实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采取更加科学的方式,拓宽各方面参与立法的途径,充分尊重反映民意,使得立法工作更接地气,才能实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目标,这迫切需要我们制定一项规定,对立法工作程序进行完善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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