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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居家养老条例》获表决通过 明确子女对老人有精神慰藉等义务

条例明确,为七十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办证和公证服务。为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

条例称,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服务;为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护理服务;高龄、失能老年人达到规定人数的社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条例还明确,政府提供遗嘱公证等法律援助服务;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等。

子女对老人有精神慰藉等义务

敬老爱老是子女的应尽之责。条例称,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办理必要的保险。老年人家庭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部门职责划分更细化

居家养老涉及方方面面,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条例明确,政府将居家养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该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民政部门则应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卫生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人社部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制度,逐步将居家养老医疗纳入社会基本保障的范围。

条例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住宅区需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如今一些小区,缺乏老年人活动场所,带来诸多不便。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呼叫中心、互联网平台、助餐点、 助浴点、农村幸福院、老年学校等。

条例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监管,支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侵害老年人权益或记入诚信档案

如今,一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条例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老年人尊严,提供优质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根据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居家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晨报记者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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