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16年相比,2017年的补贴方式有了明显变化。2016年,用于充电费用补助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的10000元/辆补助资金,与地方补助资金一起兑现给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以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2017年,用于充电费用补助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的10000元/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消费者。
从2017年起,享受合肥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合肥范围内,且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外地,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主要使用范围仅限于合肥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合肥市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合肥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备案。
申请合肥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及公共充电桩需实现全程监控,需纳入建成后的合肥市级监控平台。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记者 任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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