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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入户登记启动 3月份将完成数据采集

四、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在乡镇普查区范围内居住的,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农业经营单位,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

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市农业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所有普查对象都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六、农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在农业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

合肥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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