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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合肥市施行最低工资规定 社保公积金等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2月1日起,合肥市开始施行《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2至3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拟订方案,然后征求各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听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其他不计入的项目还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记者 许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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