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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消保委、网监局发布2016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鼓励消费者合法维权

案例二:

热水器漏水新房被泡 工商局调解终获赔偿

2016年1月1日,洪女士在某电器销售公司滨湖店购买一台某品牌热水器,由于热水器安装后存在漏水情况,导致新装修房屋内的木地板和木门被浸泡。洪女士遂与该品牌热水器生产厂家联系,要求赔偿其损失。厂家只同意为其更换一台热水器,因漏水而产生的木地板和木门被浸泡所受的损失不予赔付。1月29日,该女士又将上述情况投诉至该电器销售公司,该公司上门实地检测后,认可洪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就赔偿木地板和木门损失一直没有予以明确答复。2016年2月1日,洪女士在多次与厂家、电器销售公司协商无果后,投诉至合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该局经调查认为,洪女士投诉的问题基本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关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经该局多次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由该电器销售公司一次性赔偿洪女士15000元。

案例三:

提货卡告知无法提货,消费者利益不能受损

2016年3月30日,黄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诉, 春节前公司作为福利发放了一张某酒店集团的年货礼包提货卡,2月5日黄女士打电话给酒店要求提货,但被告知现在无货,工作人员承诺年后会补货,到时再来提货。春节过后当黄女士再次联系酒店时,却被告知提货卡已过有效期,不能消费。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向被投诉方某酒店集团发去了调查(调解)函,并电话联系其负责人,在了解到黄女士投诉的问题属实后,约谈酒店方并指出,虽然提货卡超过了有效期,但在有效期内消费者提货却因商家备货不足而无法履行,未在有效期内消费的责任不在消费者。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据此,市消保委要求商家予以妥善处理。后酒店主动与消费者联系,约定按提货卡票面价值转为酒店餐饮消费,对此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四:

花言巧语骗信任 细看合同多思量

2016年1月及4月间,合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先后接到两位女士对某知名婚恋网站的投诉,称在该网站注册会员后,被该网站合肥分公司电话三番五次邀约至长江路仁和大厦营业网点后,由几位所谓红娘轮番游说,许诺帮助她们找到适合的男士。消费者在其鼓动下,分别交纳了1.8万和2万元的会员费并签订了婚介合同。待这两位女士回过神来,仔细查看所签订的婚介合同之后,发现所签合同条款几乎都是约束消费者的,对该网站没有约束条款,所交纳的会员费有可能“打水漂”,认为是霸王条款,遂要求退款遭到拒绝。

接到投诉后,该局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该网站合肥分公司调查了解,随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指出该网站合肥分公司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不应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不能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调解,该网站合肥分公司全额退还两位女士所交纳的会员费,并修改了婚介合同的相关条款。

案例五:

早教机构关门走人 庐阳市监协调退费

2016年4月份,一投诉人向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在庐阳区寿春路平安大厦三楼某早教中心为孩子报了早教亲子课程,缴纳11888元费用上116节课,现还未上到一半,该机构突然通知即将关门,且剩下的费用也不退,希望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协调退费。

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即安排逍遥津市场监管所进行调查。该所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往寿春路平安大厦三楼某早教中心,发现该中心已经关门,并了解到这是一起涉及20余位消费者的群体性投诉。通过多方面信息查找,联系了该中心负责人,该所工作人员立即约见该负责人,指出该中心应自身原因关门,应该处理好后续事宜,不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经过多次协商,反复调解,该负责人最终答应为消费者退款,并于2016年12月16日之前在该中心办理退款手续,并在该早教中心门前贴出告示,退款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后该中心累计为消费者退回13.5万元的费用。

案例六:

空调制冷效果差 投诉商家获更换

2016年8月11日,投诉人颜先生到长丰县消保委投诉,反映其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某商场新购买的某知名品牌空调制冷效果差,多次向该商场反映未果,请求帮助协调处理。

接到投诉时,正值盛夏,天气炎热,正是使用空调的时候,该县消保委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该商场,调查了解情况,经与商场负责人沟通协调,决定一同前往投诉人家里实地查看空调的使用效果,经现场测试,投诉人所购买的空调的确存在制冷效果差的问题,属于性能故障,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消法和家用空调器“三包”的有关规定,经现场调解,该商场负责人同意更换一台新空调,并尽快安排送货上门安装。投诉人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七:

稻种售后服务未跟上 三户农民投诉获补偿

2016年8月29日,孔某等3户农民到合肥市经开区监管局高刘市场监管所进行投诉,反映他们于2015年11月份从高刘社区某农资经营户购买了某品牌稻种,种植后发现水稻结穗率不高,造成减产,怀疑稻种有质量问题,要求农资经营户给予赔偿。

根据农户反映的情况,该所经调查了解到,该农资经营户销售的该品牌稻种在其他多数农户未出现此类情况。经咨询农委、农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得知,出现出穗结实率不高的原因是此3户农户播种时间过早(闲田且育苗栽培),出穗期间正遇天气高温造成。此品牌稻种属于长江以南晚稻品种,长江以北直播稻品种。故初步排除稻种质量问题。

调解人员进一步了解到,农资经营户在销售过程中未做好售后服务指导工作,没有提醒种植时间不宜过早及种植方式,存在一定的责任。经该所耐心调解,农资经营户主动与农民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补偿3户农民孔某1000元、王某2000元、李某1500元的减产损失,共计4500元。双方对该所的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八:

祛痘不减反增引纠纷 合同必须履行终退款

2016年3月份,刘先生因面部痤疮、粉刺来到巢湖市某美容店祛痘,该美容店承诺:8月1日前达不到祛痘效果将全额退款。可是半年过去了,刘先生的面部青春痘不仅没有很好的控制,还呈现增长态势。刘先生一气之下,要求美容店按照承诺退还治疗款,双方因退还款额度产生纠纷。因此刘先生于9月10日来到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凤凰山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美容店退款。

该所工作人员查看刘先生的消费发票以及与商家签订的合同,并及时与美容店联系,约请双方进行调解。鉴于双方合同约定“如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甲方将返还乙方所有包治费用”,而约定的疗效为“截止2016年8月1日,面部痤疮治愈”,工作人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表示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有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该美容院退还合同载明的治疗费用8000元人民币给刘先生。

案例九:

巨款买车出问题 耐心调解化纷争

2016年10月3日,消费者牛某在合肥某汽车销售公司4S店订购一辆价格近70万元的进口汽车。 10月9日,牛某到该4S店办理提车时发现,所订购汽车的仪表盘亮红灯显示发动机故障,当场要求换车。但该4S店表示系正常的线路系统问题,经调试红灯消失,保证该车质量绝对没有问题,并以相关贷款手续已办结,所购汽车登记资料无法更改等为由不予调换。

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办理了提车手续。岂料10天后,牛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仪表盘再次亮红灯显示发动机故障,随即送该4S店维修。故障修好10余天后,上述情况再次出现,且该车发动机抖动加剧。据此,牛某要求退车。经该4S店重新检测后发现该车发动机6个缸只有3个缸在工作,确认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但只同意更换发动机,并给予一万元补偿。对此,消费者牛某拒不接受,并将汽车留置在该4S店,同时向合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诉。

该局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双方意见,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牛某认为自己花费近70万元购买一辆新车,在提车时就已发现该车有质量问题,但4S店仍然执意将问题车销售给用户,其在购车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5次往返4S店检查维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坚决要求退车。而4S店认为车辆已上牌,只同意更换该车发动机。基于双方的主张,消保局的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组织调解,指出4S店销售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消费者在提车时已发现存在质量问题,4S店没有进行认真检查,仍然将存在质量问题的汽车销售给消费者,且经过两次修理后仍然无法解决,4S店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该4S店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新车。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十:

婚宴预订起争执 强制消费不可取

2016年12月1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所收到黄女士通过县长热线转来的投诉,反映其9月17日在肥东县某商务酒店预订了2017年2月8日的10桌婚宴,并缴纳了2000元订金。之后因酒店强制要求使用LED大屏幕,并加收2000元钱,故投诉人在10月4日退订了婚宴。投诉人称订金的单据上注明在一个月内取消预订的婚宴,订金予以退还。酒店方面虽然同意取消婚宴,但是迟迟不退还投诉人缴纳的2000元预订金。现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协调退款。

经该所调查核实,投诉人黄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酒店坚持在其酒店内举行婚宴必须要使用酒店方面提供的LED大屏幕,并另外收取LED大屏幕使用费2000元的行为,属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该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酒店方履行其承诺,及时退还投诉人2000元预订金。2016年12月19日上午,投诉人已经拿回2000元的预订金。此投诉已经圆满解决。(刘甜甜)》》》推荐阅读:长丰特色小镇助推现代农业 未来合肥人网购或享无人机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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