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修改草案》要求,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此基础上,《修改草案》还作出规定,市区范围外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由各县(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限放的区域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并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县(市)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有劝阻、举报义务
根据《修改草案》,市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县(市)区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与此同时,《修改草案》明确了公安、安监、城管、城乡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的职责,强调完善联防联控长效管理机制。并且,规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的劝阻、举报义务。
具体来说,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零售经营者应如实记录经营等信息
如何才能将政策执行到位?
《修订草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只能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批。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信息化等手段,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信息。本市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