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午,合肥中院公布了2015年合肥法院十大案例。
2014年6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关于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决定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将通告内容刊登在报纸上,同时在市区多个路口设置了公告牌。2015年3月16日10时15分,合肥老人李荣寿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入禁止通行区域至合肥市寿春路与阜阳路交口,被庐阳交警大队民警制止,民警当场决定予以罚款100元,记3分。李荣寿不服,向合肥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合肥市交警支队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庐阳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李荣寿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需要,合肥市公安局可依法会同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确定限制通行的车辆和区域,其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交通管制措施亦已向社会公告,市民应依规通行。故判决驳回原告李荣寿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荣寿不服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后撤回起诉。
合肥中院法官表示,该案之所以入选合肥中院年度十大案例,该案的处理结果,一定程度上是对“禁摩令”的法律依据、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程序、公民的法律意识的一次普法教育,同时也充分彰显出人民法院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和担当。(安徽商报 李进)